苏州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聘请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苏州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苏州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设计
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
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聘请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
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相应的服务,因此,我们同
意《关于聘请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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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增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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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大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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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德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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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敏
2016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