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连续停牌前股票价格发生异动的核查意见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
监公司字[2007]128 号)的要求,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
顾问”)对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长城”、“上市公
司”或“公司”)连续停牌前股票价格波动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结果如下:
一、停牌前 20 个交易日文化长城股票二级市场股价变动情况
因筹划与上市公司有关的重大事项,文化长城自 2016 年 1 月 4 日起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停牌。停牌前 20 个交易日(2015 年 12 月 3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股票价格、大盘、行业板块涨跌情况如下:
股价/指数 2015.12.3 2015.12.31 差额 波动幅度
上市公司股价(元/股) 32.09 39.53 7.44 23.18%
创业板指数
2,708.12 2,714.05 5.93 0.22%
(399006)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行业指数
3,365.28 3,468.57 103.29 3.07%
(WIND 证监会行业指数 883127)
剔除大盘因素影响涨跌幅 22.96%
剔除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涨跌幅 20.11%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股价在停牌前 20 个交易日剔除大盘因
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的影响后,即剔除创业板指数、非金属矿物制品业行业指数
涨幅因素影响后,累计涨幅超过 20%,达到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
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 号)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标准,存在
异常波动情况。
二、自查期间内自查范围内人员买卖文化长城股票情况核查
公司已对本次交易相关方及其有关人员在公司股票连续停牌前六个月内(即
2015 年 7 月 4 日至 2016 年 1 月 4 日)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
查范围具体包括:
(一)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五)前述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
的子女。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以及相关方提供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文化长城停牌日前
六个月内,各自查主体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文化长城股价在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
布前 20 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超过 20%,达到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 号)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标准。
根据自查范围内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独立财务顾问
认为,在本次文化长城停牌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利用本次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进行交易的情形,不构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连续停牌前股票价格发生异动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