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百利电气 股票代码:600468 公告编号:2016-017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股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胜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参股子公司天津市特变电工
变压器有限公司(公司参股45%)的全资子公司天津市津疆国际物流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疆物流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货款166,442,041.88元,逾期付款利息8,250,776
元及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诉讼一审津疆物流公
司已胜诉, 截至2016年2月15日,被告尚未提出上诉。津疆物流公司
已申请对被告资产进行保全,但鉴于资产现有价值及变现价值的状
况,存在可能不能完全收回全部债权及利息的情形,津疆物流公司如
不能完全收回全部债权及利息,将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于
2016年1月30日披露《2015年年度业绩预减公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等相关规定,津疆物流公司综合分析该债权的可回收性等因素,出于
谨慎性原则考虑,已对该笔货款计提坏账准备3,100万元,详见公司
公告2016-012号。
一、 本次诉讼起诉申请的基本情况
津疆物流公司对天津瑞林异型铜排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
津瑞林公司”)、中瑞富泰铜业(天津)有限公司、中瑞富泰铜业有限
公司、自然人林旭阳、鲍海玲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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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高院”)提起诉讼;2015年5月2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参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
公告》(公告编号:2015-026号)。
二、 本次诉讼案件事实、诉讼请求及答辩情况
津疆物流公司因天津瑞林公司欠付货款,向天津高院提起诉讼,
请求天津高院判令天津瑞林公司偿付166,442,041.88元货款及逾期
付款利息8,250,776元;判令中瑞富泰铜业(天津)有限公司、中瑞
富泰铜业有限公司、林旭阳、鲍海玲对天津瑞林公司所欠津疆物流公
司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令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保全
费、保全担保保险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津疆物流公司认为:津疆物流公司与天津瑞林公司签订的七份
《产品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该合同对买卖双方均有约束力。津疆物流公司
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天津瑞林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
约。
中瑞富泰铜业(天津)有限公司、中瑞富泰铜业有限公司、林旭
阳、鲍海玲与津疆物流公司分别签署了《保证担保协议书》,均为合
法有效。在天津瑞林公司不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债务时,担保人依约应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 诉讼判决情况
天津高院审理了上述诉讼案件,并下达了(2015)津高民二初字
第00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天津瑞林异型铜排电气有
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津疆国际物流有限
公司货款166,442,041.88元,逾期付款利息8,250,776元,按年息10%
计算的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中瑞富泰铜业(天津)有限公司、中瑞富泰铜业有限公司、
林旭阳、鲍海玲对上述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被告承担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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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瑞林异型铜排电气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截至2016年2月15日,被告尚未提出上诉。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诉讼一审津疆物流公司已胜诉, 截至2016年2月15日,被告尚
未提出上诉。津疆物流公司已申请对被告资产进行保全,但鉴于资产
现有价值及变现价值的状况,存在可能不能完全收回全部债权及利息
的情形,如不能完全收回全部债权及利息,将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
响。公司于2016年1月30日披露《2015年年度业绩预减公告》,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津疆物流公司综合分析该债权的可回收性等
因素,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已对该笔货款计提坏账准备3,100万元,
详见公司公告2016-012号。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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