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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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金利华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回复意见
二〇一六年二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回复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利华电”)于 2016
年 1 月 26 日披露了《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并于 2016 年 2 月 1
日收到贵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
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6】第 5 号)。根据贵所问询函涉及的核查要求,上海
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律师”)就需要律师发表意见的问询函
第八问进行核查,现回复说明(本回复意见中的简称与《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的简称
具有相同含义)如下:
问题 8、标的公司子公司杭州橙思租赁的房屋因其性质属于社区配套用房,
存在因出租方可能无权出租或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从而需要搬迁的风险;信立传
媒子公司新疆信立注册地址房产的提供方未取得房产证,信立传媒也未与提供方
签订租赁合同。请补充披露前述租赁物业搬迁风险对标的公司运营可能存在的影
响,请独立财务及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1、关于标的公司子公司杭州橙思房屋租赁事宜
根据杭州橙思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租赁房产的房产权证,杭州橙思租赁杭
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望江街道办事处的房产,该出租房屋建筑面积为 20 平方米,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望江街道办事处持有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房产证。
根据杭州上城区人民政府望江街道办事处向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
的《情况说明》显示,该处房产不是街道的办公用房,属于街道的服务、活动用
房。
鉴于杭州橙思实际经营场所为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 139 号 1 号楼 7 层 701
室,该处房产由标的公司租赁,杭州橙思租赁用房主要作为杭州橙思注册登记之
用,并不会对杭州橙思实际运营造成重大影响。且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丁烈强已
出具承诺函:若杭州橙思租赁房产因出租方无权出租或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从而
导致杭州橙思需要搬迁,丁烈强将承担杭州橙思注册地址搬迁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责任和损失。
因此,锦天城律师认为,杭州橙思租赁物业搬迁风险对标的公司运营不会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关于标的公司子公司新疆信立房屋租赁事宜
标的公司子公司新疆信立于 2015 年 9 月 21 日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为新疆伊
犁州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开元大道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办公楼 2 号楼 2
层 206 室,该地址的房产提供方并未提供房产权证。
鉴于新疆信立成立至今时间较短,目前并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对标的公司
运营并不产生重大影响,且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丁烈强已出具承诺函:若新疆信
立租赁房产因出租方无权出租或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从而导致新疆信立需要搬迁,
丁烈强将承担新疆信立注册地址搬迁所产生的全部费用、责任和损失。
因此,锦天城律师认为,新疆信立租赁物业搬迁风险对标的公司运营不会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锦天城律师认为,杭州橙思、新疆信立租赁物业搬迁风险对标
的公司运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
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回复意见》之签章页)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章晓洪
经办律师:
卢胜强
2016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