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菱科技:关于收到广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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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92 证券简称: 八菱科技 公告编号:2016-24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4 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证监局(以下简称“广西证监局”)对公司及公司相

关人员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到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广西证监局分别对公司、公司董事长顾瑜、公司董事会秘书黄生田下发了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对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6】1 号)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设立八菱并购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不准确

2015 年 9 月 30 日,你公司发布《关于投资设立并购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披露公司子公司深圳前海八菱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与深圳前海禾华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深圳前海八菱并购基金合伙企业,并

披露了设立深圳前海八菱并购基金合伙企业协议的主要内容。此后还多次刊登进

展公告披露与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八菱并购基金事项。

你公司刊登设立八菱并购基金的公告时,尚未与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订

合作协议或达成合作意向,公司未将该事实予以披露,也未提示未来签订合作协

议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信息披露内容不准确,此后也未能及时刊登澄清公告消

除市场影响。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的规定。

2、深圳前海八菱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增资、认购北京盖娅互娱网络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出资设立深圳前海盖娅八菱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事项披露

不真实

你公司在 2015 年 11 月 27 日之前,已经筹划并拟定对深圳前海八菱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增资,认购北京盖娅互娱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出资

设立深圳前海海牙八菱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具体方案,但 2015 年 11 月 27 日 17:37

分,你公司将《股票异常波动公告》上传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平台,

仍称“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且该公告于 2015

年 11 月 30 日对外披露,该披露信息与事实不符。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及第三十一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密或者市场出现传闻;(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

交易情况”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应以为戒,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强

化信息披露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顾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2016】2 号)

经查,我局发现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菱科技或公司)存

在以下违规行为:

1、设立八菱并购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不准确

2015 年 9 月 30 日,八菱科技发布《关于投资设立并购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

告》,披露公司子公司深圳前海八菱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与深圳前海禾华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深圳前海八菱并购基金合伙企

业,并披露了设立深圳前海八菱并购基金合伙企业协议的主要内容。此后还多次

刊登进展公告披露与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八菱并购基金事项。

八菱科技刊登设立八菱并购基金的公告时,尚未与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

订合作协议或达成合作意向,公司未将该事实予以披露,也未提示未来签订合作

协议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信息披露内容不准确,此后也未能及时刊登澄清公告

消除市场影响。

八菱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的规定。

2、深圳前海八菱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增资、认购北京盖娅互娱网络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出资设立深圳前海盖娅八菱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事项披露

不真实

八菱科技在 2015 年 11 月 27 日之前,已经筹划并拟定对深圳前海八菱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增资,认购北京盖娅互娱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出

资设立深圳前海海牙八菱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具体方案,但 2015 年 11 月 27 日

17:37 分,你公司将《股票异常波动公告》上传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

平台,仍称“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且该公告于

2015 年 11 月 30 日对外披露,该披露信息与事实不符。

八菱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及第三十一

条“……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密或者市场出现传闻;(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

交易情况”的规定。

你作为八菱科技的董事长、总经理,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当应以为戒,增强规范运作

意识,强化信息披露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关于对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生田采取责令参加培训措施的

决定》(【2016】3 号)

经查,我局发现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菱科技或公司)存

在以下违规行为:

1、设立八菱并购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不准确

2015 年 9 月 30 日,八菱科技发布《关于投资设立并购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

告》,披露公司子公司深圳前海八菱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与深圳前海禾华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深圳前海八菱并购基金合伙企

业,并披露了设立深圳前海八菱并购基金合伙企业协议的主要内容。此后还多次

刊登进展公告披露与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八菱并购基金事项。

八菱科技刊登设立八菱并购基金的公告时,尚未与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

订合作协议或达成合作意向,公司未将该事实予以披露,也未提示未来签订合作

协议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信息披露内容不准确,此后也未能及时刊登澄清公告

消除市场影响。

八菱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的规定。

2、深圳前海八菱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增资、认购北京盖娅互娱网络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出资设立深圳前海盖娅八菱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事项披露

不真实

八菱科技在 2015 年 11 月 27 日之前,已经筹划并拟定对深圳前海八菱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增资,认购北京盖娅互娱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出

资设立深圳前海海牙八菱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具体方案,但 2015 年 11 月 27 日

17:37 分,你公司将《股票异常波动公告》上传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

平台,仍称“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且该公告于

2015 年 11 月 30 日对外披露,该披露信息与事实不符。

八菱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及第三十一

条“……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密或者市场出现传闻;(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

交易情况”的规定。

你作为八菱科技的董事会秘书,有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物的义

务,在公司相关信息披露引发市场质疑后,你未主动求证真实情况,未勤勉尽责,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参加培训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你在收到本决定后三个月

内至少参加一次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协会举办的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

规培训,并在培训结束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培训证明报送我局。同时,你应当应以

为戒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强化信息披露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问题

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说明

1、公司将严格按照上述要求,督促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

送相关材料。

2、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 关于对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6】

1 号)

2、《关于对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顾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6】2 号)

3、《关于对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生田采取责令参加培训措施的决

定》(【2016】3 号)

特此公告。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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