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光电: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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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的发展决策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或建议,就公司关

联交易、发行债券或证券、募集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并出具了独立董事

意见,有效保证了公司董事会决策的公正性和客观性,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广

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现将

2015 年度本人履行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2015 年度,公司共召开 21 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实际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21

次,对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全部投了赞成票。

2、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15 年度,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 5 次,其中年度股东大会 1 次,临时股东

大会 4 次,本人实际出席了全部股东大会会议。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27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本人对关

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并对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相关事项、员工持股计划、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并

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等事项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

见。

2、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8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本人对公司

《关于与郑州旭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及其股东签署<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之补充协

议>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3、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16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本人对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

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续聘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等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

5、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27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本人对公

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非公开发行预案(修订稿)、募集资金使

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收购标的相关审计报告、

评估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备考审计报告、备考合并盈利预测报告以及评估相关

合理性、各项备考报告及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等相关协议的签

署等事项,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6、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16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本人对公

司 201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出预计部分及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议案发表

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7、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本人对公

司《关于与控股股东合资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8、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15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本人对公

司《关于增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

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9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本人对公

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16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本人对公

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聘请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评估机构及

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天华资评报字[2015]第 1038 号)和《资产评估报

告》(中天华资评报字[2015]第 1037 号);聘请河南华地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担任土地评估机构及其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河南华地(2015)估字第 001

号);聘请河北嘉泓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担任土地评估机构及其出具的《土地估价

报告》(冀嘉泓[2014](估)字第 09014-1 号、冀嘉泓[2014](估)字第 09014-2),

以及公司向长江兴利 2 号定向计划(由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全额认购)、公

司向长江兴利 3 号定向计划(资金来源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部分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它人员)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控股股东

东旭集团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中的违约责任等发表了同意

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1、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本人对公司

2015 年半年度的关联方资金往来、对外担保、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出预计

金额部分进行补充确认等事项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2、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本人对

公司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第一期解锁、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所规定的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进行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等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3、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16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本人对

公司《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4、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本人对

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我们积极监督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切实做好信

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及时、准确披露定期报告及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同时,督促公司重视投资者关系,耐心接听投资者电话咨询,保证公司与投资者交

流渠道畅通,保证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平等、公开,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2、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调查。凡需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决策的重

大事项,公司均做到了提前提供相关资料,并及时与我们沟通,帮助我们了解具体

情况,充分关注公司关联交易、财务运作、资金往来等情况,并积极了解行业发

展及公司经营动态,严格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努力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

水平。

3、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每个报告期结束后,公司均安排

管理层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该报告期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在年报

审计初期和后期,公司均安排独立董事与会计师见面,沟通和交流在半年报审计

过程中关注和发现的问题,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4、积极响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号召,严格执行最新出台的各项

规定,并及时提醒和督促公司董监高及相关人员遵照执行,特别是在 2015 年证

券市场非理性下跌期间,督促公司积极相应证监会倡议,规范运作,配合监管部

门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5、我们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公司及监管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

通过学习和培训,加深了对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等相

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以切实加强

对公司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

2016 年,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加强学习,

提高专业水平和决策能力,关注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关

联交易、对外担保、内部控制以及信息披露等事项,秉承谨慎、勤勉、忠实的原

则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在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的同时,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合理化建议。

独立董事:鲁桂华、穆铁虎、张双才

2016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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