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注销部分已授予
股票期权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将袁超在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内的未行权 6.4 万份及首次授予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剩余的25.6万份、王曦在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
期内剩余的12万份、叶浩在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剩余的12万份,
合计 49.6 万份期权予以注销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
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
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行权与调整》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中关于激励对象进行调整、股票期权注销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49.6
万份予以注销。
独立董事:
李仁发 林莘 刘纳新
2016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