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并认可,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结合近期国内证券市场的变化情况,为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顺利
进行,并满足募集资金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 2015 年 6 月 19 日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 2015 年 7 月 9 日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关于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之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发
行数量、决议有效期等进行适当调整,除此之外,发行方案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我们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的方案和预案符合前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将《关
于调整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调整 2015 年度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事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审议。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公平、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认为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
量和标准适当,定价的原则和依据合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完成后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
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3、公司审议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4、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我们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聘任内审部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刘一舸先生的简历及相关资料,其具备与行使职权相适应的履职能力
和条件。刘一舸先生未持有本公司的股份,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均不存在关
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
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况。
三、关于为公司合作农场立体养殖技术改造向银行贷款提供最高额担保变更
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合作农场,资产质量优良、偿债能力较强,公司对其
提供担保不会影响公司利益;本次担保的事项有利于发挥产业链的优势,符合公
司整体利益,此次增加贷款额度将有利于更多合作农场及时便捷的申请贷款,更
好推进公司立体养殖技术改造的发展目标。目前,公司已制定了严格的对外担保
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对外担保风险。上述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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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存明 吴贤国 徐景熙
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