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合作农场立体养殖技术改造
向银行贷款提供最高额担保变更事项的核查意见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作为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仙坛股份”或“公司”)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
对仙坛股份对外提供担保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现将核查情况说明如
下:
一、保荐机构进行的核查工作
东兴证券保荐代表人通过查阅仙坛股份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等相关
资料;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查阅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相关董
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对该对外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的合规性等
进行了审慎核查。
二、担保情况概述
仙坛股份分别于 2015 年 7 月 22 日和 2015 年 10 月 14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合作农
场立体养殖技术改造向银行贷款提供最高额担保议案》和《关于为公司合作农场
立体养殖技术改造向银行贷款提供最高额担保变更议案》,同意为公司合作农场
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牟平胶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银行合计申请累计不超过 6,000 万元贷款提供
最高额担保,授权董事长与上述银行签署最高额担保协议。最长担保期限三年,
具体担保金额及保证期间按具体合同约定执行。独立董事对此项担保出具了独立
意见。
仙坛股份于 2016 年 2 月 5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将在原申
请累积不超过 6,000 万元贷款提供最高额担保的基础上再增加 2,000 万元,授权
董事长与上述银行签署最高额担保协议。除增加贷款额度外,贷款银行、担保期
限等其他事项均保持不变。
该担保事项变更不涉及关联交易。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该担
保事项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为与公司签订《委托饲养合同》的农场,须经公司严格审查、筛选
后确定具体的被担保人、担保金额、担保期限。
被担保人选择的标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与公司保持良好业务
关系、具有较好信誉和一定实力的合作农场,与公司合作期间没有不良或违规记
录。2、改造、新建后的农场饲养规模不低于 2 万羽。3、农场主在银行信用中
未出现不良记录。
担保金额:每个农场担保贷款最高每只鸡 25 元。
担保期限:最长期限不超过 3 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对外担保数量
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之日,公司对外担保额度累计为 8,000 万元人民币(不
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
例为 9.96%。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
形。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合作农场,资产质量优良、偿债
能力较强,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影响公司利益;本次担保的事项有利于发挥产
业链的优势,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此次增加贷款额度将有利于更多合作农场及时
便捷的申请贷款,更好推进公司立体养殖技术改造的发展目标。目前,公司已制
定了严格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对外担保风险。上述担保事项
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仙坛股份上述变更为公司合作农场立体养殖技术改造向银行贷款提供最高
额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担保履行了必要的
内部程序,保荐机构对仙坛股份拟变更的上述担保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系《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为公
司合作农场立体养殖技术改造向银行贷款提供最高额担保变更事项的核查意见》
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会然 刘宸宇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