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天地A: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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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23 证券简称:深天地 A 公告编号:2016- 012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2 月 5 日(星期五)下午 14:4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2 月 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3、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2 月 4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2 月 5 日下午 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朗山

路东物商业大楼十楼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四)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国富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8 人,代表股份

56,657,1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8322%。其中,通过现

场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 5 人,代表股份 56,603,788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7937%;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53,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5%。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

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拟提名姜洪文

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此议案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 2016 年 1 月 21 日《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第八届董

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附:姜洪文先生简历

表决结果:同意 56,657,18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0,7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

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东方昆仑(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成义先生、古伊琪女士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16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东方昆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三)公司 2016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附:

姜洪文 男 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曾先后任职

于深圳泰邦集团有限公司、深圳聚能投资中心(普通合伙)、深圳汉

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职于深圳华旗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

波华旗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丰盈传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姜洪文先生为公司股东—宁波华旗同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的实际控制人,目前没有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受到过中国证

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构建诚

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中规定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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