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及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
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以下议案进行认真审议,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5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
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证监发[2004]57号《关
于规范独立董事对于担保事项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的通知》和证监发[2005]120号《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对公司2015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检查,现就相关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及如下独立
意见: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严格执行证监发[2003]56号文件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5年12
月31日的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和当期均没有为本
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
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当期和以往年度均不存在
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其他任何第三方提供过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审阅公司编制的《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经过认真阅读,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部门交流,现就公司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专项说明及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满足公司运营需要的内部控制体系并
能得到有效的执行,从而保证了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保护了公司资产的
安全和完整,保证了会计资料等各类信息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符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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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法人治理、日常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
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部控制的规定进行,并且对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进行
了合理掌控。因此,我们认为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公司2015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查阅有关资料,现就公司2015年度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公司2015年度发生的少量关联交易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控股股东深圳市光韵达
实业有限公司短期借款以缓解资金需求,参照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利息或免息无偿提供;
公司与控股股东深圳市光韵达实业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3D打印网络平台公司;公司
2015年度发生的偶发性关联担保行为是控股股东深圳市光韵达实业有限公司及关联自
然人、公司董事长侯若洪先生、董事姚彩虹女士、董事王荣先生等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向银行融资或申请授信提供无偿担保。
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任何内部交易;上述关联交易为支持公司发展,缓解公司资金
需求,降低公司投资风险,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
为。
四、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公司2015年度实现净利润
24,329,203.80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6,154,796.93元,母公司实现的净
利润为13,859,228.32元;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母公司2015年度实现净利
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1,385,922.83元;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报
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29,345,552.86元,母公司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26,140,118.21元。
董事会拟定的分配预案为:以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39,150,000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10元人民币(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至以后
年度分配。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现金流情况,现就公司2015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考虑到公司处于发展阶段,日常经营资金需求较多,公
司董事会拟定的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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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15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
五、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了解公司此次资产减值原因,现就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采用稳健的
会计原则,能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六、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单位的独立
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资格等方面
进行调查,现就《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单位的
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实力较强、信誉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公司2015年年度财务报表过程中,勤勉尽
责,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我
们同意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单位。
七、关于公司2015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公司章程》及公
司绩效考核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充分咨询公司管理层的基础上,核查了公司关于高级管
理人员2015年度分管工作的绩效考评情况,以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2015年度绩效考核的意见,现就公司2015年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公司2015年度能严格按照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行,经营业
绩考核和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的规定。
独立董事: 张锦慧 王肇文 王红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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