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维通信: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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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奥维通

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

后,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

意见如下:

一、 独立董事对公司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对《关于公司续聘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2015年度的审计工作中,本着严

谨求实、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认真履

行审计职责,体现了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圆满地完成了公司的审计工作。

同意公司继续聘任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6年度的

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并且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 独立董事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报告发表以下意见:公司已经建

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为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和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了保证。经审阅,我们认

为《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

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三、 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

的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规范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控制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截止到本年度报告期末,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止到本年度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

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当期和累

计对外担保金额为零。

四、 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通过认真审阅董事会提出的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我们认为,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提议和审核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充

分考虑了公司经营状况、日常生产经营需要以及未来发展资金需求等综合因素,

与公司实际经营业绩匹配,符合公司实际开展业务和未来发展的需要,具备合法

性、合规性、合理性,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

公司董事会提交的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 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6年预计与沈阳中科奥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进行的关联交易属

于公司正常业务经营范围,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交易价格依据市场价格公平、合

理确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未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该项关

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其程序是合法、

合规的。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钟田丽 王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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