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广州浪奇 公告编号:2016-003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108 号)核准,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1 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 76,736,715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增发价格为 8.47 元/股,总
计募集资金 649,959,976.05 元,扣除发行费用 15,150,996.69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
为 634,808,979.36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16 年 1 月 13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 410011
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环广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民华泰联
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
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020900028910402,截止2016年1月18日,专户余额为63,836.061643万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0万元,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
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
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1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宁湘、毛成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
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7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一六年二月五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