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0 号:员工持股计划》、《关
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我们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
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
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4、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
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发展。
5、公司董事会 7 名董事中的 3 名关联董事已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回避表决,由其他 4 名非关联董事表决通
过。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
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同意本次董事会就员工
持股计划事宜的相关安排,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独
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凤杰 姚琪 钱炳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