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意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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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集团”或“公司”)拟以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形式购买宁波至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正投

资”)、金波、吴向东、许强、石浙明、王开红、许朝阳、夏祥敏、兰武、翁启

栋、邹明刚、王大威、陈婥婷、张伟、蒋新芝、蔡华杰、傅颖盈、罗丽萍、王钧、

邹红艳、陈菲、徐忠明、邢益平、孙追芳、钱薛斌及郭和平(以下合称“资产出

售方”)合计持有的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物产”或“标的公

司”)48%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并向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远大集团”)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配套资金总额 1,316,414,052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

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连云港如意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审阅了本次重组的相关文件,在了解

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公司本次重组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重组有利于促进产业整合,增强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

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与改

善公司财务状况,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交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

的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

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

形成同业竞争,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综上所述,我们对《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修订稿)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

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静璃、余春生、张双根、李 华

二○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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