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
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之
附条件生效 的股份认购合同
之
补充协议
二○一六年 月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
本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本补充协议”)于 2016 年 月
日由下列双方在连云港签订:
甲方: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集团”)
法定代表人: 秦兆平
住所: 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北郊路 6 号
乙方: 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大集团”)
法定代表人: 胡凯军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 5 号远大中心 B 座 25 层
鉴于:
1. 如意集团系一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工商注册
号为 320000000009286。 如意集团发行的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已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主板上市, 股票代码为 000626。
2. 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物产”)系一家依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截至本合同签署日, 远大物产注册资本总计 1.5 亿元人民币(本合同
如无特指,“元”均指人民币元); 其中, 如意集团持有远大物产 52%的股权(对应 7,800
万元注册资本), 金波等自然人股东及宁波至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正投
资”)合计持有远大物产 48%的股权(对应 7,200 万元注册资本)。
3. 为实现如意集团长期发展战略, 进一步提升如意集团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如意
集团拟以发行股份(指面值为人民币 1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下同) 及支付现金的方
式向远大物产的全体自然人股东及至正投资购买该等股东持有的远大物产合计 48%
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4. 远大集团系如意集团的控股股东, 在充分知晓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方案的前
提下, 远大集团和如意集团于 2016 年 1 月 17 日签订了关于远大集团以现金方式出资
1,316,414,052 元向如意集团认购非公开发行的每股面值为 1.00 元的股票相关事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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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合同》”)。
经如意集团与远大集团平等、友好协商, 一致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第一条 对《股份认购合同》项下条款的修改
1.1 《股份认购合同》第 7.2 款第(4)项应修改为:
“远大集团应严格遵守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认购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
该等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的承诺。”
第二条 补充协议的效力
2.1 本补充协议构成对《股份认购合同》的补充,是《股份认购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
分。除根据本补充协议而修改的条款外,《股份认购合同》项下的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2 除非本补充协议另有说明, 《股份认购合同》项下所使用相关词语之定义同样适用于
本补充协议。
第三条 补充协议成立与生效
本补充协已经双方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立, 自《股份认购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 其他
本补充协议一式捌份, 如意集团、远大集团各执一份, 其余分别报送相关部门, 每份
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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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 为《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附条件生效
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签署页。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本页无正文, 为《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附条件生效
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签署页。
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