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26 证券简称:如意集团 公告编号:2016-015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
2016 年度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 2016 年度第二次会议于 2016 年
2 月 4 日以传真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16 年 2 月 2 日以邮件方式发出),应到
监事 3 名,实到监事 3 名,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和充分讨论,对相关议案表决如下:
一、 审议《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
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条件,并结
合对公司实际运营情况和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分析论证,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的各项实质条件。
表决情况: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逐项审议《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方案(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由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与募集配套资金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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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组成(以下合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公司拟以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物产”或
“标的公司”)48%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同时,公司拟向控股股东
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大集团”)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金额的 100%。
本次购买资产的实施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实施互为前提,共同构成本次
交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如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事项未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则本次购买资产事宜将停止实施;如本次
购买资产事项未获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虽获中国证监会核准但未能实施,则本次
募集配套资金事宜亦将停止实施。
与会监事逐项审议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表决结果如下:
1、 本次购买资产
(1)标的资产
本次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为宁波至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正投
资”)、金波、吴向东、许强、石浙明、王开红、许朝阳、夏祥敏、兰武、翁启栋、
邹明刚、王大威、陈婥婷、张伟、蒋新芝、蔡华杰、傅颖盈、罗丽萍、王钧、邹
红艳、陈菲、徐忠明、邢益平、孙追芳、钱薛斌及郭和平(以下简称“交易对方”
或“资产出售方”)合计持有的远大物产 48%的股权。
表决情况: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2)交易对方
本次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至正投资、金波、吴向东、许强、石浙明、王开
红、许朝阳、夏祥敏、兰武、翁启栋、邹明刚、王大威、陈婥婷、张伟、蒋新芝、
蔡华杰、傅颖盈、罗丽萍、王钧、邹红艳、陈菲、徐忠明、邢益平、孙追芳、钱
薛斌及郭和平。
表决情况: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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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通过。
(3)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
根据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健兴业”)以 2015 年 8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天兴评报字(2015)第 1157 号《连云港如意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股权
项目评估报告》 远大物产 100%的股权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 7,306,400,000.00 元。
公司与资产出售方在前述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为人
民币 350,400 万元。
表决情况: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4)对价支付方式
公司本次购买资产向交易对方支付的对价为向交易对方发行的公司股份以
及支付的现金。向各交易对方支付的股份数量和现金金额具体如下:
发行对象 持有标的公司 支付现金对价 发行股份数
股权比例 (元) (股)
至正投资 6.19% 67,780,492.60 8,658,465.00
金 波 7.34% 80,372,996.60 10,267,065.00
吴向东 6.59% 72,160,495.92 9,217,978.00
许 强 6.23% 68,218,506.24 8,714,416.00
石浙明 4.95% 54,202,513.36 6,923,974.00
王开红 3.78% 41,390,980.36 5,287,399.00
许朝阳 3.51% 38,434,510.28 4,909,727.00
夏祥敏 2.70% 29,565,011.32 3,776,713.00
兰 武 0.90% 9,855,018.56 1,258,904.00
翁启栋 0.63% 6,898,504.12 881,233.00
邹明刚 0.54% 5,912,984.52 755,343.00
王大威 0.54% 5,912,984.52 755,343.00
蒋新芝 0.45% 4,927,509.28 629,452.00
张 伟 0.45% 4,927,509.28 629,452.00
陈婥婷 0.50% 5,475,015.24 699,391.00
蔡华杰 0.45% 4,927,509.28 629,452.00
罗丽萍 0.36% 3,941,989.68 503,562.00
傅颖盈 0.36% 3,941,989.68 503,562.00
3
王 钧 0.27% 2,956,514.44 377,671.00
陈 菲 0.18% 1,970,994.84 251,781.00
徐忠明 0.18% 1,970,994.84 251,781.00
邢益平 0.18% 1,970,994.84 251,781.00
孙追芳 0.18% 1,970,994.84 251,781.00
邹红艳 0.18% 1,970,994.84 251,781.00
钱薛斌 0.18% 1,970,994.84 251,781.00
郭和平 0.18% 1,970,994.84 251,781.00
合 计 48.00% 525,599,999.16 67,141,569.00
合计向交易对方发行 67,141,569 股股份,支付现金 525,599,999.16 元。
表决情况: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5)对价股份的种类、面值
本次向交易对方支付的对价股份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
为 1.00 元。
表决情况: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6)对价股份的发行价格及定价依据
本次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公
告日。基于本次交易的整体结构,公司通过与交易对方之间的协商,兼顾各方利
益,确定本次发行价格采用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作为市
场参考价,并以不低于该市场参考价 90%作为发行价格的基础。本次发行股票价
格为 44.36 元/股。最终发行价格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表决情况: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7)对价股份的发行数量
公司拟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数量总计为 67,141,569 股,最终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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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
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日期间,如本次发行价格因公司有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做相应调整,发行数量亦将作相应调整。
表决情况: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8)业绩承诺安排
交易对方共同承诺远大物产 2015 年度、2016 年度和 2017 年度(以下简称
“业绩承诺期间”)实现的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扣除配套募集资金产生
的收益之后,分别不低于 5.58 亿元、6.46 亿元和 7.51 亿元(以下简称“承诺净
利润数”)。前述“配套募集资金产生的收益”中偿还有息负债、补充流动资金部
分的收益按偿还时或补充流动资金时远大物产当期银行借款的平均成本计算;投
资设立亚太运营中心(新加坡)项目的收益按该项目经审计后净利润计算。
公司应当在业绩承诺期间的每年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远大物产的扣除配套
募集资金产生的收益之后的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实际净利润数(以下简称
“实际净利润数”),并应当由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关于利润承诺的《专项审计报告》(以下简称“《专项审计报告》”),实际净利润
数应以该《专项审计报告》为准。公司应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 10 个交易日内,
根据《专项审计报告》计算资产出售方应补偿的金额。
业绩承诺期间内,如远大物产自 2015 年初起截至 2015 年度、2016 年度和
2017 年度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低于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由各资产出售方向
公司进行补偿。
资产出售方在业绩承诺期间各期期末应补偿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期末应补偿金额=(业绩承诺期间起始日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
业绩承诺期间起始日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间内三年累计
承诺净利润数×标的资产总价-已补偿金额(如前期已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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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补偿方式为先由各资产出售方以持有的新增股份进行补偿,若资产出售
方持有的新增股份数不足以进行补偿的,差额部分由资产出售方以现金方式补
足。用于补偿的股份数量不超过资产出售方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以标的资
产认购的公司股份总数(包括转增或送股的股份)。
当期期末应补偿股份数=当期期末应补偿金额÷新增股份发行价格。
对于有锁定期和股份转让限制的股份,股份补偿时应先以资产出售方当年度
可以解除锁定的股份进行补偿,资产出售方当年可以解锁的股份数小于应补偿股
份数不足以补偿的,以其后续年度可以解锁的股份进行补偿。
若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达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
80%以上(含 80%),当年不进行股份补偿,但限售股份不解除锁定;若截至当
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 80%的,触发补
偿条件,则需以当期期末应补偿金额进行补偿。于 2017 年度期末,若累计实现
净利润数未达到业绩承诺期间承诺净利润数总和,则需以 2017 年期末应补偿金
额进行补偿,已经在以前年度进行实际补偿的金额,不再重复计算。
以股份补偿的,由公司以人民币 1 元的总价回购资产出售方当年度应补偿的
股份数量并注销该部分回购股份。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在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
数量小于 0 时,按 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如果计算结果存在小数的,
应当向上取整。
为免除疑义,各资产出售方应补偿额(股份数或现金)均按各资产出售方在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获取对价占标的资产总价的比例分摊确定。
若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实施转增或送股分配,或现金分红的,则在计算资产
出售方应补偿的股份数时,公式中的应补偿股份总数将相应调整。
在任何情况下,各资产出售方对公司进行补偿的总额,不应超过标的资产总
价。
表决情况: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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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通过。
(9)减值测试及补偿
业绩承诺期间届满时,公司应对远大物产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并聘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远大物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
见》(以下简称“《专项审核意见》”)。
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大于“业绩承诺期间内实际通过股份方式已补偿股份
总数×本次发行价格+业绩承诺期间累计已补偿现金金额”,则资产出售方应向公
司另行补偿,另行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
减值测试应补偿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期间累计已补偿股份
总数×本次发行价格+业绩承诺期间累计已补偿现金金额)
具体补偿方式为先由各资产出售方以持有的新增股份进行补偿。减值测试应
补偿股份数=减值测试应补偿金额÷新增股份发行价格。
用于补偿的股份数量不超过资产出售方在本次交易中以标的资产认购的新
增股份总数。若资产出售方本次以标的资产认购的新增股份不足以实施上述减值
测试补偿,则资产出售方应以现金方式补偿公司。
若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实施转增或送股分配的,则在计算资产出售方另需补
偿的股份数量时,公式中的减值测试应补偿股份总数将相应调整。
表决情况: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10)业绩奖励
如果远大物产在业绩承诺期间实现的三年累计实际净利润数总和超出业绩
承诺期间三年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总和,则公司将在业绩承诺期间结束并经具有证
券业务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后,按超出业绩承诺期间
承诺净利润数总和部分的 30%对全体资产出售方给予现金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
标的资产总价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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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11)锁定期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后,就取得新增股份时持续拥有用于认购公司股份的标的资产
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的资产出售方(即金波、吴向东、许强、石浙明、王开红、
许朝阳及至正投资),该等资产出售方以前述持续拥有时间不足 12 个月的标的资
产认购的公司股份,自该等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但资产出
售方为履行股份补偿义务而以 1 元的总价格向如意集团转让股份的情形除外; 就
取得新增股份时持续拥有用于认购公司股份的标的资产的时间满 12 个月的资产
出售方(即金波、吴向东、许强、王开红、许朝阳、夏祥敏、兰武、翁启栋、邹
明刚、王大威、陈婥婷、张伟、蒋新芝、蔡华杰、傅颖盈、罗丽萍、王钧、邹红
艳、陈菲、徐忠明、邢益平、孙追芳、钱薛斌、郭和平及至正投资),该等资产
出售方以前述持续拥有时间满 12 个月的标的资产认购的公司股份,自该等新增
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但资产出售方为履行股份补偿义务而以 1
元的总价格向如意集团转让股份的情形除外。
对于锁定期为 12 个月的资产出售方及其各自持有的锁定 12 个月的新增股份
(以下简称“限售股份”),自该等限售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
股份(以下简称“限售股份锁定”),但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分三期解
除对限售股份锁定:
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满 12 个月,且在 2016 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公告后
(以二者较晚者为准),在(i)公司已经根据 2016 年度《专项审计报告》确定
是否需要进行补偿及应补偿的金额;及(ii)资产出售方已完全履行补偿义务的
前提下,资产出售方取得的限售股份总数的 30%扣除根据 2016 年《专项审计报
告》已补偿股份数(如有)后解除限售股份锁定;若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
润数未达到累计承诺净利润,但已达到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 80%以上(含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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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当年不进行股份补偿,但不得解除对该等应补偿而未补偿的限售股份的锁定。
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满 24 个月,且在 2017 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和《专
项审核报告》公告后(以较晚者为准),在(i)公司已经根据 2017 年度《专项
审计报告》和《专项审核报告》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补偿及应补偿的金额;及(ii)
资产出售方已完全履行补偿义务的前提下,资产出售方取得的限售股份总数的
35%扣除根据 2017 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已补偿股份数(如有)和《专项审核
报告》确定的减值测试已补偿股份数(如有)后解除限售股份锁定;
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满 36 个月,且资产出售方已经履行所有补偿义务的
前提下, 资产出售方取得的限售股份总数的 35%可以解除限售股份锁定。
资产出售方承诺,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若资产出售方转让其
持有的新增股份的,其转让价格应不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发行
价格(但转让方为履行股份补偿义务而以 1 元的总价格向如意集团转让股份的情
形除外)。若届时如意集团有现金分红、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配股等除
权除息事项, 前述新增股份发行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公司有权对资产出售方的减持股份情况进行定期查询。若资产出售方在新增
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转让其持有的
公司股票的,资产出售方转让该等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应归公司所有。
资产出售方通过本次交易而取得的公司股份由于公司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遵守上述安排。
表决情况: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12)期间损益安排
如远大物产在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产生了收益,则该收益由公司享有;
如远大物产在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产生了亏损,则该等亏损在审计结果出具
日起三十日内,由资产出售方按比例以现金方式对远大物产进行补足。为免除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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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前述亏损指远大物产在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产生的所有亏损;各资产出
售方各自应补偿的亏损部分应按各资产出售方在交割日前对远大物产注册资本
出资额占全体资产出售方对远大物产合计注册资本出资额(即 7,200 万元)的比例
分摊确定。
表决情况: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13)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其新老股东按照发行
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表决情况: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14)标的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根据《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金波等人及宁波至正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
自该协议生效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资产出售方和远大物产应办理完毕标的资
产过户至公司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应充分配合。
《购买资产协议》就违约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因违反本
协议所规定的有关义务、所作出的承诺、声明和保证,即视为该方违约。因违约
方的违约行为而使本协议不能全部履行、不能部分履行或不能及时履行,并由此
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该违约方应就非违约
方遭受的所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将导致守约方最终不能取
得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应当取得的利益,该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赔偿守约方预期取
得的一切利益。
表决情况: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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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拟上市地点
本次向交易对方发行的对价股份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表决情况: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16)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
起 12 个月内有效。若公司在上述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重组的批准,
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成日。
表决情况: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2、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1)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的股份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 1 元。
表决情况: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2)发行方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
表决情况: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投资者远大集团以锁价方式定向发行。前述特定投
资者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表决情况: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4)定价方式、发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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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6 年度第
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为 44.36 元/股,不低于定价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最终发行价格尚需经公司股东
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表决情况: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5)发行数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向远大集团非公开发行股份 29,675,700 股,募集配套资
金 1,316,414,052 元。
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日期间,如本次发行价格因公司有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做相应调整,发行数量亦将作相应调整。
表决情况: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6)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公司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共同享
有。
表决情况: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7)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交易拟募集配套资金 1,316,414,052 元,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
增资远大物产用于偿还有息负债、投资设立亚太运营中心(新加坡)、支付中介
机构费用剩余部分用于补充运营资金。具体用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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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募投项目名称
(万元)
增资远大物产偿还有息负债 54,000.00
支付交易对价 52,560.00
增资远大物产投资设立亚太运营中心(新加坡) 20,000.00
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增资远大物产补充营运资金 5,081.41
合计 131,641.41
表决情况: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8)锁定期安排
本次向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发行的股份自该等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
得转让。此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
遵守上述约定。
表决情况: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9)拟上市地点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表决情况: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10)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决议自股东大会批准本议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有效。若公司在上述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重组的批准,决议有效期自
动延长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成日。
表决情况: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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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的所有子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审议《关于<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 审议《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
案》
监事会对于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
规定》第四条规定作出审慎判断:
1、本次交易拟购买标的资产为远大物产 48%的股权,标的公司已取得与其
主营业务相关的必要资质、许可证书,本次交易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
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有关公司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等审批
事项,已在《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
批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公司拟购买的资产为远大物产 48%的股权,交易对方合法拥有
标的资产的所有权,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公司发行股份
所购买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除许朝阳、王开红、石浙明及至正投资将其持有的
远大物产 18.43%股权质押予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外,不存在其他质押或权利
受限制的情形。根据《关于解除股权质押的谅解备忘录》的约定,若本次交易获
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通过,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应在公司取得核准文件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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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在质押股权上设置的质押,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至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
3、本次交易购买的资产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同时仍保持公司在
人员、采购、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突
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
争。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
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表决情况: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 审议《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资产重组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2014 年修订)》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监事会认为:
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
能力;
本次交易后,远大物产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资产质量将得到改善,
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将得到提升。
2、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本次交易后,远大物产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不会产生新的同业竞争,公
司将采取措施减少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远大集团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胡凯军已出
具承诺,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公司之间形成潜在同业竞争,并规范关联交易,
将继续保持与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保持相互独立。
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3、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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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2014 年度财务报告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
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衡审字(2015)00599 号)。公司 2015 年 1-8
月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4、公司及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5、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应当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
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公司拟购买的资产为远大物产 48%的股权,标的资产权属
清晰,除许朝阳、王开红、石浙明及至正投资将其持有的远大物产 18.43%股权
质押予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外,不存在其他质押或权利受限制的情形。根据《关
于解除股权质押的谅解备忘录》的约定,若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通过,
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应在公司取得核准文件后的配合解除在质押股权上设置
的质押,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至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
石浙明、王开红、许朝阳、至正投资承诺:1、对远大物产的出资真实;2、
保证所持有远大物产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争议、诉讼、仲裁等争议或潜在
争议,除本人所持有的远大物产股权已质押给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以外,该等
股权之上未设定其他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优先权或其他限制性权利等,亦不
存在被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查封、冻结、扣押或执行等强制措施的情形;3、若
本次交易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核,将配合解除在持有的远大物产股
权上设置的质押;4、保证所持有远大物产股权权属清晰,系以自有资金真实出
资所形成,不存在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协议安排代他人持有股权的情
形;5、保证所持有远大物产股权依照本次交易签署的相关协议的约定完成过户
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金波、吴向东、许强及其余 22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1、本人对远大物产的出
资真实;2、本人保证所持有远大物产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争议、诉讼、
仲裁等争议或潜在争议,该等股权之上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优先权或
其他限制性权利等,亦不存在被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查封、冻结、扣押或执行等
强制措施的情形;3、本人保证所持有远大物产股权权属清晰,系本人以自有资
金真实出资所形成,不存在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协议安排代他人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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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的情形;4、本人保证所持有远大物产股权依照本次交易签署的相关协议的
约定完成过户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次交易各方在《购买资产协议》中对资产过户和交割作出了明确安排,在
各方严格履行协议的情况下,交易各方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
续。
如上所述,若交易对方能保证切实履行其出具的承诺和签署的协议,公司发
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
转移手续。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表决情况: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 审议《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
补充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资产出售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
金波等人及宁波至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
补充协议》。
表决情况: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 审议《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
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资产出售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
金波等人及宁波至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
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
表决情况: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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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 审议《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与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
议》。
表决情况: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 审议《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对即期回报影响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
同意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对
即期回报影响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
表决情况: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六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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