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意集团:公司与金波等人及宁波至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来源:深交所 2016-0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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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波等人

宁波至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补充协议

二○一六年 月

1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补充协议

本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补充协议 (以下简称“本补充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2016

年 月 日在连云港签订:

甲方: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集团”)

住所: 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北郊路 6 号

法定代表人: 秦兆平

乙方: 金波 等人 (以下合称“自然人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自然人股东名单见本

协议附件一所示;

丙方: 宁波至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正投资”)

住所: 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 1 号办公楼九号 201 室

法定代表人: 许强

自然人股东和至正投资以下合称为“转让方”。

(如意集团、转让方以下合称为“各方”, 单独称为“一方”。)

鉴于:

本补充协议各方已于 2016 年 1 月 17 日就如意集团拟通过向转让方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各转让方合计持有的远大物产 48%股权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资产购买协议》”)。

各方经友好协商一致, 达成本补充协议如下:

第一条 对《资产购买协议》项下条款的修改

2

1.1 《资产购买协议》第 5.1 款修改为:

“5.1 各方同意, 如意集团将在交割日起三十(30)个工作日内聘请具有证券业务从业

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即 2015 年 8 月 31 日)至标的资产交割日

之间的损益情况进行交割审计。如远大物产在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产生了收益,

则该收益由如意集团享有; 如远大物产在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产生了亏损, 则

在审计结果出具日起三十(30)日内, 由转让方就该等亏损以现金方式对远大物产进

行补足。为免除疑义, 前述亏损指远大物产在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产生的所有亏

损; 各转让方各自应补偿的亏损部分应按各转让方在交割日前对远大物产注册资本

出资额占全体转让方对远大物产合计注册资本出资额(即 7,200 万元)的比例分摊确定,

转让方对亏损的分摊比例见下表:

序号 姓名/名称 亏损分摊比例

1 金波 15.2917%

2 吴向东 13.7292%

3 许强 12.9792%

4 石浙明 10.3125%

5 王开红 7.8750%

6 许朝阳 7.3125%

7 夏祥敏 5.6250%

8 兰武 1.8750%

9 翁启栋 1.3125%

10 邹明刚 1.1250%

11 王大威 1.1250%

12 陈婥婷 1.0417%

13 张伟 0.9375%

14 蒋新芝 0.9375%

15 蔡华杰 0.9375%

16 傅颖盈 0.7500%

17 罗丽萍 0.7500%

18 王钧 0.5625%

19 邹红艳 0.3750%

3

20 陈菲 0.3750%

21 徐忠明 0.3750%

22 邢益平 0.3750%

23 孙追芳 0.3750%

24 钱薛斌 0.3750%

25 郭和平 0.3750%

26 至正投资 12.8957% ”

1.2 《资产购买协议》第 6.1 款修改为:

“6.1 自然人股东和至正投资共同承诺远大物产 2015 年度、2016 年度和 2017 年度

(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期间”) 实现的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扣除使用《股份

认购合同》项下的配套募集资金产生的收益之后, 分别不低于 5.58 亿元、6.46 亿元

和 7.51 亿元(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数”), 前述“配套募集资金产生的收益”中偿还

有息负债、补充流动资金部分的收益按偿还时或补充流动资金时远大物产当期银行

借款的平均成本计算; 投资设立亚太运营中心(新加坡)项目的收益按该项目经审计后

净利润计算。”

第二条 补充协议的效力

2.1 本补充协议构成对《资产购买协议》的补充,是《资产购买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除根据本补充协议被修改的条款外,《资产购买协议》项下的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对各

方具有约束力。

2.2 除非本补充协议另有说明, 《资产购买协议》项下所使用相关词语之定义同样适用于

本补充协议。

第三条 补充协议成立与生效

本补充协议经各方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立, 自《资产购买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

4

第四条 其他约定

本补充协议一式叁拾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意集团执壹份, 至正投资执壹份,

自然人股东各执壹份, 其余用于办理相关审批、登记或备案手续。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为《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金波等人及宁波至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签署页)

甲方: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本页为《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金波等人及宁波至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签署页)

乙方:

自然人股东姓名 签字

金 波

吴向东

许 强

石浙明

王开红

许朝阳

夏祥敏

兰 武

翁启栋

邹明刚

王大威

陈婥婷

张 伟

蒋新芝

蔡华杰

傅颖盈

罗丽萍

王 钧

邹红艳

陈 菲

徐忠明

邢益平

孙追芳

钱薛斌

郭和平

(本页为《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金波等人及宁波至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签署页)

丙方: 宁波至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附件一 自然人股东名单

姓名 住所地 身份证号码

金 波

吴向东

许 强

石浙明

王开红

许朝阳

夏祥敏

兰 武

翁启栋

邹明刚

王大威

陈婥婷

张 伟

蒋新芝

蔡华杰

傅颖盈

罗丽萍

王 钧

邹红艳

陈 菲

徐忠明

邢益平

孙追芳

钱薛斌

郭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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