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大智能:关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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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89 证券简称:远大智能 公告编号:2016-008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

就,第一期可解锁的股权激励对象共 145 名,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812,560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6040%;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

案》,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45 人,可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为 5,812,560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6040%,具体内容如

下:

一、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3 年 11 月 8 日,公司首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沈阳

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随后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反馈意

见,为进一步完善改计划,对《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进行了修订、补充和完善,并重新制定了《沈阳博林

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于公司

首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获悉报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

关材料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3、2014 年 5 月 27 日,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沈

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15 年 6 月 1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

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了独立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相关法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

法合法有效。

5、2015 年 2 月 16 日,公司完成了《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

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条件已达成的说明

1、锁定期已届满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锁定期为

授予日后 12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将被锁定且不得以

任何形式转让。激励对象可在解锁期内按比例分批逐年解锁,解锁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第一次解锁 自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30%

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次解锁 自授予日起满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30%

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三次解锁 自授予日起满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40%

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期为 2014 年 6 月 19 日,截止 2015 年 6 月 19

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已届满。

2、解锁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解锁条件 解锁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公司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锁条件。

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

公司规定的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公司业绩成就情况:

本 激 励 计 划 的 解 锁 考 核 年 度 为 2014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的扣除非经

2014-2016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

年度考核一次,达到下述业绩考核指标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179,236,740.94 元,

时,激励对象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 相比 2013 年的增长率为 46.06%;2014

可解锁。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全面摊薄的

本解锁期 2014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净资产收益率 14.17%,上述业绩条件均

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

已达到,满足解锁条件

2013 年增长率不低于 25%,且 2014 年

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全面摊薄的净

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9%。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个人层面业绩成就情况: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2014 年,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

核办理办法》,激励对象的年度考核结 励对象除 1 名离职、1 名考核未达标外,

果达到合格(60 分)及以上的或年度考 其他 145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等级均达

核结果为 C 级及以上员工,则当年达到 到 C 级以上,满足解锁条件。

解锁条件,可以申请当年限制性股票的

解锁。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

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

意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的相关事宜。

三、 本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为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即本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为 5,812,560 股,激励对象为 145 名。

姓名 职务 现持有首次授 本次可解锁限制 剩余未解锁限制

予的限制性股 性股票数量(股) 性股票数量(股)

票数量(股)

侯连君 董事 1,170,000 351,000 819,000

于志刚 董事 936,000 280,800 655,200

马炫宗 董事 936,000 280,800 655,200

丛峻 董事 936,000 280,800 655,200

隋文涛 董秘 140,400 42,120 98,280

陈光伟 副总经理 936,000 280,800 655,200

张楠 财务负责人 351,000 105,300 245,700

胡志勇 原董秘 351,000 105,300 245,700

中层管理 人员及公 司认 13,946,400 4,085,640

定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137)名

合计 19,375,200 5,812,560 13,759,200

注 1:因公司实施了 2014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 10 股派 3.00 元人民币现

金{含税};每 10 股转增 8.00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同步实施了转增。

四、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认为:公司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145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锁期绩效考核等级均为 C 级以

上,符合解锁条件。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 145 名激励对象在

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锁期内解锁。

五、 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

忘录 1-3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

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

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解锁期限、解

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

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 145 名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

锁期内解锁,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锁手续。

六、 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后认为:除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

原因丧失股权激励资格未达到解锁条件、1 名激励对象考核未达标外,其余 145

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

锁条件,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本次解锁事宜。

七、 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

限已经届满并进入第一期解锁期限;公司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除本次回

购注销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已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所规定的

第一期解锁条件;公司已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要

求,履行了对公司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第一期解锁的相关程序。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了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程序,本次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价格及定价依据等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及部分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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