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大智能: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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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89 证券简称:远大智能 公告编号:2016-009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内容如

下:

一、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3 年 11 月 8 日,公司首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沈阳

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随后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反馈意

见,为进一步完善改计划,对《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进行了修订、补充和完善,并重新制定了《沈阳博林

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已于公

司首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

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获悉报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

关材料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3、2014 年 5 月 27 日,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沈

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15 年 6 月 1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

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了独立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相关法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

法合法有效。

5、2015 年 2 月 16 日,公司完成了《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

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

二、本次已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

1、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原激励对象吴绪波因离职已

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激励对

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

由公司回购注销”。董事会决定对其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46,800 股全部

进行回购注销。公司原激励对象付艳茹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 2014 年度个人

绩效考核结果为 D 级,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考核

结果为 D 级丧失当期解锁资格,公司将按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回购注销其相对

应解锁期内相应的限制性股票,董事会因此决定对付艳茹一期解锁股份数

84,240 股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股票共计 131,040 股,占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0.53%,

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0136%。根据公司 2014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的相关授权,上述事项不需要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按照股权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

2、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鉴于公司实施了 2014 年度权益分派,即以公司总股本 534,641,409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3 元人民币(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8 股。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规定:公司按本计划规定需回购注销

限制性股票的,若授予日后公司发生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改变激励

对象获授之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情况,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获授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其公司股票进行回购。回购价格的调

整方法如下:

派息

P=p0﹣V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V 为每股的派息额。若由于派息事项而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且调整后的

回购价格低于 1 元/股的,公司将按照 1 元/股回购相关限制性股票。

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

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P=(3.02-0.3)/(1+0.8)= 1.51/股

3、本次拟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为 197,870.4 元,资金来源为公司

自有资金、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数总将由 962,354,536 股变更为

962,223,496 股。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三、回购后股权结构情况

类别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变动后

数量(股) 比例 +(-)(股)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或非流通股) 24,586,239 2.55% -131,040 24,455,199 2.55%

02 股权激励限售股 19,702,800 2.04% -131,040 19,571,760 2.04%

04 高管锁定股 4,883,439 0.51% 4,883,439 0.51%

二、无限售流通股 937,768,297 97.45% 937,768,297 97.45%

其中未托管股数 0 0%

三、总股本 962,354,536 100% -131,040 962,223,496 100%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

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

力为股东创造更多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原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

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激励对象因

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

公司回购注销”;董事会决定对其持有的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 46,800 股全部进行

回购注销;公司原激励对象付艳茹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 2014 年度个人绩效

考核结果为 D 级。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考核结果

为 D 级丧失当期解锁资格,公司将按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回购注销其相对应解

锁期内相应的限制性股票,董事会决定对付艳茹一期解锁股份数 84,240 股回购

注销。回购价格为 1.51 元/股。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对该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行为符

合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

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已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认

为: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 1 名

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董事会决定对激励计划中尚未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 46,800 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公司原激励对象付艳茹经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考核 2014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D 级,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 考核结果为 D 级丧失当期解锁资格,公司将按激励计划

的有关规定,回购注销其相对应解锁期内相应的限制性股票,同意董事会因此决

定对付艳茹一期解锁股份数 84,240 股回购注销。

上述激励对象股票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法、有效。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限

已经届满并进入第一期解锁期限;公司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除本次回购

注销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已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所规定的第

一期解锁条件;公司已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履行了对公司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第一期解锁的相关程序。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了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程序,本次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价格及定价依据等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第一期解锁及部分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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