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公司第二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
忘录 1-3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足
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
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解锁期限、解锁
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原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
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激励对象因
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
公司回购注销”,董事会决定对其持有的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 46,800 股全部进行
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1.51 元/股;公司原激励对象付艳茹经考核 2014 年度个
人绩效考核结果未合格,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
考核结果为 D 级丧失当期解锁资格,公司将按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回购注销
其相对应解锁期内相应的限制性股票,董事会因此决定对付艳茹一期解锁股份数
84,240 股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1.51 元/股。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对该部分不符
合激励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行为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
案)》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三、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于 2015 年 5 月实施完成 2014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本次对限制性
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
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公司限制
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进行调整。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 145 名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
锁期内解锁,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手续。
独立董事签字:
田炳福 哈刚 吴粒
2016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