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山:关于公司子公司收到平湖市农业经济局《责令停止用海行为通知书》及相关风险提示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2-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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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九龙山 公告编号:临2016-033

900955 九龙山B

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子公司收到平湖市农业经济局《责令停止用海行为通知

书》及相关风险提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 2 月 3 日获

悉,平湖市农业经济局于 2 月 1 日对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开发公司”)发出了《责令停止用海行为通知书》(平农海责[2016]001

号),主要内容为:

“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在平湖市九龙山西沙湾海域实施未经批准占用海域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未经

批准占用海域的行为。特此通知。”

经核查,公司子公司平湖九龙山围垦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垦公司”)

于 2011 年 9 月 27 日获得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平湖市九龙山西沙湾景

观配套二期工程核准项目的批复》(嘉发改[2011]311 号),于 2014 年 9 月 19

日获得浙江省钱塘江管理局《关于平湖市九龙山西沙湾景观配套二期工程涉河涉

堤建设项目的复函》(浙钱许[2014]25 号)(详见公告编号:临 2014-060)。

据了解,对于上述围垦项目,浙江省钱塘江管理局与平湖市农业经济局均提

出应属其管辖。

经进一步核查发现,平湖市农业经济局曾于 2011 年 4 月 21 日对开发公司出

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农海处罚[2010]001 号),主要内容为:

“当事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勤夫

地址:平湖市乍浦镇外山东沙湾 7 号

经查,你单位于 2010 年 9 月 6 日至 2010 年 10 月期间,在未取得海岛使用权

的情况下,擅自实施平湖市九龙山西沙湾围堤与无居民岛小孟屿之间的填海连岛

工程,占用海域面积 1438.4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围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并依据中

国海监总队《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洋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若干意见》(海监字

[2006]9 号)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

海域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3 年 12 月 12 日,平湖市农业经济局对开发公司出具《林业行政处罚决

定书》(平农林罚书字[2013]第 4 号),主要内容为:

“被处罚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平湖市乍浦九龙山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400400012418

法人代表:李勤夫

根据群众举报,我局于 2013 年 10 月 15 日对你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的

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因九龙山西沙湾围海需要,擅自对平湖市

林场 3 林班 27 小班小孟屿山实施机械开挖作业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关于“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

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

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和

《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关于“严格林地用途管制制度。禁止下列破坏

林地的行为:(一)擅自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二)擅自在林地上进行采石、

采矿、取土、取沙、建房、修筑工程、造坟等活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现依据《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

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

用途每平方米 10 元至 30 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

罚:

1、责令恢复林地原状;

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元)。”

2014 年 10 月 10 日,平湖市农业经济局对开发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农海执处罚[2014]001 号),主要内容为:

“当事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勤夫

地址:平湖市九龙山

经查,你单位于 2013 年 5 月至 2014 年 7 月期间,在平湖市九龙山西沙湾,

因未取得海岛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在无居民海岛小孟屿实施九龙山国际游艇会

所游艇通道工程,对山体进行平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海岛保护法》第二

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

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28 万元)的行政处罚。”

因公司前期股东间争议导致公司新旧董事会和管理层移交中曾出现一些问

题,上述相关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及行政处罚问题,公司在进一步核查中。

同时,由于围垦项目所在地理位置的特殊性,浙江省钱塘江管理局与平湖市

农业经济局两家不同政府机构各自提出其拥有管辖权,这对该项目施工及后期申

请土地权证等可能会产生影响,该工程项目可能会存在较大风险。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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