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九龙山 公告编号:临2016-034
900955 九龙山B
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3733 万元人民币。
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
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或“开发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4 日收到浙江
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即《民事起诉状》所称“贵院”,或以下简称“平湖法院”)
发来的《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
及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游艇湾置业”)
提交平湖法院的《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土地补助 3733 万元
(20 万元×186.65 亩)。平湖法院已受理了上述案件【(2016)浙 0482 民初字
第 441 号】,并将于 2016 年 3 月 7 日开庭审理。同时,因原告向平湖法院提出财
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 3755 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
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平湖法院于 2016 年 1 月 26 日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16)
浙 0482 民初 441 号】,裁定如下“即日冻结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
存款 3755 万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公司目前暂不清楚财产保全的具
体情况,正在进一步核实中。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民事起诉状》的内容如下:
“原告: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乍浦镇外山西沙湾(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商业街
办公楼 105 室)
法定代表人:黄光明
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平湖九龙山
法定代表人:廖虹宇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土地补助 3733 万元(20 万元×186.65 亩);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2 年 9 月 30 日,被告与案外人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九龙山管委会”)签订《九龙山区域开发建设协议书》一份。该协
议书就被告与九龙山管委会联合开发九龙山事项作出各项约定。该协议第二十七
条约定:土地出让取得的收益及租金,扣除上缴省以上部分及土地指标费(免费
指标除外)等后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全部补偿给开发公司。根据该协议,被告公
司为提高九龙山度假区的经济价值,以获得更高的补偿回报,被告引进原告等单
位全力投资开发九龙山度假区。
2012 年 4 月 26 日被告与原告、案外人九龙山游艇俱乐部(平湖)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游艇公司”)、案外人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倶乐部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高尔夫公司”)签订《关于基础设施建设问题的备忘录》一份。该协议确
认:鉴于原告、游艇公司和高尔夫公司对基础设施和景观建设的投入,被告同意
在以后土地出让开发中,每亩给予高尔夫公司、游艇公司和原告不低于 20 万元
的补助。原告对九龙山山脉的南面的实际投入和财务成本(按 10%利率)全部摊
入山南区内待开发的土地,在启动开发或调整容积率等土地重挂时补偿。上述补
助,在政府回收重挂该土地时确认。
2015 年 11 月 25 日,平湖市国土资源局决定重新挂牌出让平湖市九龙山东
沙湾乌龟山地块及乌龟山西侧、北侧两地块。上述三地块合计 124435.70 平方米,
约为 186.65 亩,位于九龙山山脉的南面,该土地使用权原系被告所有。2015 年
12 月 24 日,上述三地块均顺利成交。
综上原告认为: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备忘录,双方约定补助的付款条件已
齐备,被告应当按约向原告支付土地补助 3733 万元(20 万元×186. 65 亩)。但
经原告催讨,被告拒绝支付。故原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向贵院
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诉。”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因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对公司财产保全的情况也尚需进一步核实,故公司暂
时无法对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判断。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