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相关资料后认为:
一、对《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申请的 4500 万元流动资金贷款、银票和贸易融资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主要是为满足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担保期限为 1 年。公司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目前经营状况稳定,财务
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和经营管理的需要,未损害
公司及股东的权益。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相违背的情况。
一、对《关于与新增关联方 2016 年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充分利用关联
方的优势资源,有利于公司相关主营业务的发展,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造成影响,
交易价格均参照市场价格确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
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郑垚 徐小平 金曹鑫
2016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