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16]第 05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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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北京文化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京西文
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1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召集、召开的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已于 2016 年 1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进行了公告。
2016 年 2 月 4 日 10:00,本次股东大会于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西路 9-5 号北京
文化总部会议室召开。董事长宋歌先生因故不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由副董事长
丁江勇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2 月 3 日至 2016 年 2 月 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段为 2016 年 2 月 4 日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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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北京文化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段为 2016 年 2 月 3 日 15:00 至 2016 年 2 月 4 日 15:00 的任
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一) 凡在 2016 年 1 月 29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所律师。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3 人,所代表股份共计 118,291,30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0.4404%。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公告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7 人,代表股份共计 24,224,72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338%。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股东代理
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 表决程序及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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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北京文化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一)《关于续聘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
行了投票表决。随后,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
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2项。其中,第一项为普通决议事项;第二项为为特
别决议事项。表决结果如下:
序号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1 《关于续聘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00% 0 0
2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00% 0 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后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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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北京文化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盖章) 屈宪纲
负责人:彭雪峰
授权签字人: 经办律师:
王隽 史卉子
二○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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