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直科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来源:深交所 2016-02-04 19:4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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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35 证券简称:方直科技 公告编号:2016-017

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02月04日(星期四)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02月04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02月03日下午

15:00至2016年02月0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

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表决,如果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深圳软件园二期12栋302会议室。

5、股权登记日:2016年02月01日(星期一)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下统称股东)共计 33 人,代表股份 87,428,141

股,占公司总股本 158,400,000 股的55.20%。

2、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8 人,代表 8 名股东,代表股份

86,353,0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4.5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5 人,代表股份1,075,1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8%。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30 人,所

持(代理)股份 6,375,99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04%。

公司董事长,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北京

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冯向伟律师、何超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延期复牌的议案》;

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发布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

2015-079),公司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于2015年12月11日、2016年01月13日

发布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继续延期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83、

2016-004)。

由于此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规模较大、资产调整方式较为复杂,审计、评估等相关

工作量较大,涉及的协调沟通工作较多,重组方案部分内容仍需进一步商讨、论证和完

善。为确保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维护投资者权

益,公司将会继续停牌至2016年03月16日。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元忠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黄晓峰先生、董事陈克

让先生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回避票81,052,143 票。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5,300,875 票;反对 0 票;弃权0 票;

网络表决情况:同意1,008,823 票;反对0 票;弃权66,300 票。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6,309,698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总股份数98.96%;反对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66,300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总股份

数1.04%。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6,309,698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6%;反对0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66,3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

表决结果:获得赞成票6,309,698 票。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投票6,309,698 票,

占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6%,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冯向伟律师、 何超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

关于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

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

2、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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