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龙控股: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2-05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欣龙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涂显亚、曾吉琼律师出席

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所律师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

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16 年 2 月 4 日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并于 2016 年 1 月 19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本次大会的通知。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2

月 4 日下午 14:30 在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 2 号帝豪大厦 17 层公司会议

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2 月 4 日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2 月 3 日下午 15:00—2016

年 2 月 4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

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1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股份

90,098,5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3%。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

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均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文件,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股份 35,675,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6263%。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以及网络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

决。审议通过了: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的议案;

2、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的议案;

3、关于续聘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资

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涂显亚

见证律师 :涂显亚

曾吉琼

2016 年 2 月 4 日

2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欣龙控股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