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53(200553) 证券简称:沙隆达A(B) 公告编号:2016-12号
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2月4日(星期四)下午14:40
2.召开地点:湖北省荆州市北京东路93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 安礼如 先生
6.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2016年2月4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2月3日
15:00至2016年2月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73人,代表股份17,559,6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6%。
其中,A 股股东共28人,代表股份5,705,610股,占公司A 股股份
总数的1.57%;B 股股东共45人,代表股份11,854,017股,占公司
B股股份总数的5.1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2人,代表股份11,588,6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5%。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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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股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A 股股份总数的0%;B 股
股东共42人,代表股份11,588,664股,占公司B股股份总数的
5.04%。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31人,代表股份5,970,963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1.01%。其中,A 股股东共28人,代表股份
5,705,610股,占公司A 股股份总数的1.57%;B 股股东共3人,代
表股份265,353股,占公司B股股份总数的0.12%。
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
议案进行了表决:
1.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7,059,42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7.1514%;反对 50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848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
B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1,399,817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96.1684%;反对 454,20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3.83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7,059,42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7.1514%;反对 50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48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关联股东荆州沙隆达控股有限公司(原名沙隆达集团公司,
持有本公司 119,687,202 股 A 股)、ADAMA Celsius B.V.(持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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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62,950,659 股 B 股),未对本议案进行表决。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刊登于2016年1月20日的《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大公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郑英华律师、张凌云律师
3、结论性意见:
君嘉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
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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