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投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合同暨对外投资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2-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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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重大合同暨对外投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6 年度第 2 次董事会会议(临时)审议通过的《公司关于签订<

终止《浏阳河中路项目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合同》的协议书>暨投资开

发相关土地的议案》,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必要的问询后,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1.本次公司与浏阳市人民政府签订《终止<浏阳河中路项目土地

一级开发整理合同>的协议书》及投资开发浏阳市原教师进修学校地

块事项能降低公司经营风险,增加了公司现金流,提高了资金使用

效率,提高公司的营业收入和盈利能力,符合中小投资者利益;

2.本次合同签署及对外投资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3.根据《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

规定,该议案需提交公司 201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鲁亮升、郭平、潘传平

2016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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