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茵生物: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2-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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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166 证券简称:莱茵生物 公告编号:2016-011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届次:2016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时间及地点:

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16年2月4日下午15:00,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桂

林市临桂县西城南路秧塘工业园公司五楼会议室。

网络投票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2月4日上午

9:30—11:30 , 下 午 13:00—15:00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时间为2016年2月3日15:00至2016年2月4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股权登记日:2016年2月1日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第 1 次临时

1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5 人,代表股份 132,207,80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0.2340%,

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132,076,602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30.2040%;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2 人,代表股份 131,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30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谢永富主持,北京德恒

律师事务所李哲律师、王冰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

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 21,000,5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7%;

反对 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3%;弃权 0 股。关联股东

秦本军、姚新德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000,5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7%;反对 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3%;弃权 0 股。

2.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32,202,70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61%;反对 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9%;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000,5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7%;反对 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3%;弃权 0 股。

3.审议《关于核查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名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1,000,5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7%;

反对 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3%;弃权 0 股。关联股东

秦本军、姚新德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000,5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7%;反对 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3%;弃权 0 股。

2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审议《关于调整对公司管理层在上海购买办公楼授权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32,188,90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57%;反对 18,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3%;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0,986,7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00%;反对 1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00%;弃权 0

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李哲律师、王冰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认为,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

五、会议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1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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