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作
为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浙江华药物流有限
公司增资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相关事项发表
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浙江华药物流有限公司增资,是基于相
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实际需求,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
2、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以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
3、本次增资事宜不构成关联交易及重大资产重组,也不存在占用公司自有
资金的情形,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83,085,705.97 元向子公司浙江华药物流
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用于实施医药物流二期建设项目,所增资金根据医药物流二
期建设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分步投入。
特此意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章勇坚(签字): 金自学(签字):
张光华(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