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75 证券简称:朗源股份 公告编号:2016-016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一) 本次会议未出现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行;
(二) 本次会议未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三)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2月4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6年2月4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2月3日15:00至2016年2月4日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32,291,5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28.0993%。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2,093,46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数的28.057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198,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42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戚大广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戚大广先生、戚永茂先生、张丽娜女士、林忆莲
女士、张东明先生、梁坤女士、彭建云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其中张东
明先生、梁坤女士、彭建云先生为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3年。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别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1选举戚大广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132,093,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503%;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
1.2选举戚永茂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132,093,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503%;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
1.3选举张丽娜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132,093,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503%;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
1.4选举林忆莲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132,093,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503%;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
1.5选举张东明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132,093,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503%;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
1.6选举梁坤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132,093,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503%;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
1.7选举彭建云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132,093,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503%;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
2、《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选举姜丽红女士、王萍女士为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
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3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1选举姜丽红女士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132,093,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503%;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
2.2选举王萍女士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132,093,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503%;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
3.《关于修订〈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132,148,2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917%;
反对14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08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5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6628%;
反对14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337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4、《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132,148,2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917%;
反对14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08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5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6628%;
反对14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337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表决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熊川律师、程劲松律师现场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朗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朗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