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发利: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2-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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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作为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

独立意见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议了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及

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并对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和内控制度等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审核,我们认为: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规

定,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一年内滚动

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61,000.00 万元资金(其中:闲置募集资金 22,000.00

万元、超募资金 79,000.00 万元及自有资金 60,000.00 万元(其中滚动使用最高额

不超过 30,00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用于向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开放式

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购买安全性好、流动性高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

于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

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超募

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并同意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激励对象刘才庆先生已离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将回

购并注销其持有的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5万股。本次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的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致同意对此部分股份按照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中对回购事项的规定实施回购注销。

三、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2 月 4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以及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2、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

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

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综上,我们同意以 2016 年 2 月 4 日为授予日,向 10 名激励对象授予 48 万

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黄印强 白知朋 刘志云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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