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之核查意见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作为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仙坛股份”或“公司”)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
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仙坛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 11,950 万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15]189 号文核准,首次公开发行 A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3,985 万股,
并于 2015 年 2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上市后公司总股本
为 15,935 万股。截止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15,935 万股,其中有限
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11,967.38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10%。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作出的各项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作出各项
承诺的具体内容如下:
1、王可功所作承诺
(1)法定承诺
自然人股东王可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六
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
司股份总数的 50%。
(2)其他承诺
自然人股东王可功承诺: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
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15
年 8 月 14 日)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
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自然人股东王可功承诺: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
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
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自然人股东王可功承诺:本人减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
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在锁
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届时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
自然人股东王可功承诺:如果未履行关于持股意向的承诺事项,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在 6 个月内不得减持。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的收益则应依据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如违反限售期限及减持提前公告的承诺,本人将自愿将
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期延长三个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贺传虎所作承诺
(1)法定承诺
自然人股东贺传虎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其他承诺
自然人股东贺传虎承诺: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
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
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自然人股东贺传虎承诺:本人减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
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在锁
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届时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
自然人股东贺传虎承诺:如果未履行关于持股意向的承诺事项,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在 6 个月内不得减持。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的收益则应依据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如违反限售期限及减持提前公告的承诺,本人将自愿将
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期延长三个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赵志明、张华所作承诺
自然人股东赵志明和张华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二)有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
述承诺,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
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6 年 2 月 17 日(星期三)。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19,500,000 股,占总股本的 12.24%。
3、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 4 人。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单位: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限售股份数量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备注
1 王可功 6,000,000 6,000,000 注1
2 贺传虎 6,000,000 6,000,000 注2
3 赵志明 4,000,000 4,000,000
4 张华 3,500,000 3,500,000
合 计 19,500,000 19,500,000
注 1:王可功原为公司董事,其已于 2015 年 3 月 10 提出辞职,根据王可功所作的系列
承诺,王可功于 2016 年 2 月 17 日至 2017 年 2 月 16 日可转让 1,500,000 股,于 2017 年 2
月 17 日至 2018 年 2 月 16 日可转让 1,500,000 股。其后若无其他因素影响,可全流通。王可
功减持股份时还需遵守其所作的有关价格和公告的承诺。
注 2:根据贺传虎所作的系列承诺,贺传虎于 2016 年 2 月 17 日至 2017 年 2 月 16 日可
转让 1,500,000 股,于 2017 年 2 月 17 日至 2018 年 2 月 16 日可转让 1,500,000 股。本次解除
限售股份中,贺传虎持有的 6,000,000 股现处于质押、冻结状态,其持有的公司股票解除限
售后,所冻结的股份保持冻结状态不变。其后若无其他因素影响,可全流通。贺传虎减持股
份时还需遵守其所作的有关价格和公告的承诺。
注 3: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
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核查意见
经核查,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相关的信息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并上市时所做出的承诺的行为。
东兴证券同意仙坛股份本次解除限售股份。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会然 刘宸宇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