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
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其内容及
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对募集资金置换先
期投入作出的安排,且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况,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20,685.82 万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亚尔: 黄爱华: 叶小珍:
二○一六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