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全资子公司新一站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增资
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点科技”或“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新一站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宜进
行了认真审议,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于会前
获得并认真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全资子
公司新一站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议案。
经认真审阅及充分论证,现就本次董事会审议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新一站增资是为了满足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激励新一
站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新一站拟增加的注册资本由公司控股股东沈锦华先生和新
一站员工成立的员工持股平台全额认缴。本次增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未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
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的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进行审
议。
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点科技”或“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新一站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
宜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发表专项意见如下:
沈锦华先生和新一站员工成立的员工持股平台南京新一站投资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拟认缴新一站新增注册资本。沈锦华先生作为公司控股股东,该增资事
项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增资的增资对价是在对新一站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的发展前景进行合理
预期的基础上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确定,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
平、公正、公允”的原则,决策程序合规合法。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
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控制制度》的规定,该关联交易的实施符合公司
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同意本次新一站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独立董事:朱利民、刘爱莲、耿强
2016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