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27 证券简称:天茂集团 公告编号:2016-010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天茂集团”)非公开发行
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承诺自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一)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
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二)承诺本公司在知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
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三)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
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本公司股票的买卖活动。
本公司保证向贵所提交的文件没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
经贵所同意,不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二、发行对象承诺
新理益集团有限公司、刘益谦和王薇承诺本次认购所获股份自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新
增股份上市首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发行情况报告暨上
市公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天茂实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
公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
告暨上市公告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
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及签字
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
书》,确认《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经审计的 2012 年度、2013
年度和 2014 年度财务报表的内容,与本所于 2013 年 3 月 15 日、2014 年 4 月 25 日和 2015 年 2
月 13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大信审字[2013]第 2-00236 号、大信审字[2014]第 2-00136
号和大信审字[2015]第 2-00048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容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
师对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
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
致因完整准确地引用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而在相应部分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六、资产评估机构声明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机构及签
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已阅读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
公告书》,确认《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资产评估报告内容
与本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报告编号:京信评报字(2015)第 035 号)无矛盾之处。本
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发行人在《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
用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
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验资机构承诺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验资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
会计师已阅读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
书》,确认《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验资报告内容与本所出
具的验资报告(报告编号:大信验字[2016]第 2-00012 号及大信验字[2016]第 2-00013 号)的内容
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
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非公开发行股
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完整准确地引用本所出具的上述验资报告而在相应部
分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所出具的上述验资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