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茂集团: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2-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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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27 证券简称:天茂集团 公告编号:2016-009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文《关于核准天茂实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823号),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不超过2,905,604,700股,由新理益集团有限公司、

刘益谦、王薇等3家特定投资者以货币资金认购。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39元/股,实际收到募

集资金总额人民币9,849,999,933.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56,865,600.00元,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人民币9,793,134,333.00元。

截至2016年1月28日,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大信验字[2016]第

2-00013号《验资报告》),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等规定,公司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南京西路支行(乙方,以下简称“平安银行

南京西路支行”)开立了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本次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

用。

2016年2月2日,公司、平安银行南京西路支行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泰君安” )完成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公司、平安银行南京西路支行和国泰君安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

内容

甲方: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南京西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14964012003,

截止2016年1月28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9,799,999,933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收购国华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43.86%的股权、对国华人寿进行增资以及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项

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

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

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兴明、李懿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

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

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

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

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17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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