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胜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
作为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
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对外担保履行了法定的审议和披露程序,公司严
格控制担保风险,未发现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2.公司为子公司山东胜利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利华晟能源
有限公司、山东华胜能源有限公司、青岛润昊天然气有限公司、
济南天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东阿县东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山
东胜邦塑胶有限公司、山东胜利大酒窖有限公司、山东胜邦绿野
化学有限公司、青岛胜利石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额
度及控股子公司山东胜邦绿野化学有限公司与山东胜邦塑胶有限
公司进行的银行授信互相担保,均系公司进行的体内担保,不存
在担保风险。为参股45%的子公司山东胜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提供
的担保,其他股东已按持股比例提供了相应担保,责任与风险对
等。
3.公司与齐鲁置业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的不超过8,000
万元的融资担保,与润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进行
的不超过3.5亿元的融资担保,系公司依据财务战略规划,保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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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发展战略的实现而进行银行融资的一部分,上述两家公司资产
规模较大,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还贷能力,风
险较低,且公司与其实施的是互保协议,责任与风险对等,风险
在可控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与齐鲁置业有限公司及其子公
司关联担保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4.公司按持股比例为参股公司济南利华晟雷克萨斯汽车销售
服务有限公司,根据本公司与该公司合作情况了解,其信用状况及
资产状况良好,我们认为,此次担保由该公司各股东按比例承担,
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董事会将审慎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担保到期及时解除。
上述担保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提交公司2016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本次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永久补充青岛润昊及东
泰压缩流动资金是结合市场环境变化,从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
率出发,综合考虑原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审慎决定,终
止不符合实施条件的项目,将募集资金用于支持公司主业发展,
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优化财务结构,为公司和股东
创造更大效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永久补充青岛润昊及东泰压缩流
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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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签名:田贯三、张树明、崔少华、梁阜
二○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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