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三诺生物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东红 联系电话:0755-23835059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彦肖 联系电话:0571-85781347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保荐代表人及时审阅了三诺生物
2015 年度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摘要》、《2015 年半年
度报告正文》、《2015 年半年度报告摘
要》、《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摘要》、《2015
年年度报告正文》、《2015 年年度报告
摘要》、历次三会会议资料及决议,以
及其他有关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无
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公司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并执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董事会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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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委员会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2 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2 次,2015 年 4 月 10 日列席 2014
年度股东大会;2015 年 9 月 25 日列席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6 次电话列席董事会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4 次电话列席监事会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是
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无
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8 次,《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
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
司 2014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
意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的核查意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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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关于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
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15 年上半年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超
募资金使用计划的核查意见》、《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关联交易
及对外担保的核查意见》。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无
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是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三诺生物是否严格执行信息披露
的要求,避免出现失误。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截至报告出具日,信息披露情况
良好。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12 月 3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治理、募集资金运用、
董监高职责等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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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无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无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无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无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无
6.关联交易 无 无
7.对外担保 无 无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无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无 无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无 无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无 无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承诺 及解决措施
1. 公司承诺自 2015 年 6 月 12 日起六个 是 不适用
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2.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少波、车宏莉及其 是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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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李卉华、王世敏、车宏菁承诺:(1)
自三诺生物首次公发开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三
诺生物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得由三诺生物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三诺生物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2)在其或其关联自然人担任公司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三诺
生物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三
诺生物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三诺生物
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三诺生物股份;在股票上
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三诺生物股
份。
3. 公司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李卉华和车宏 是 不适用
菁承诺:在其或其关联自然人担任公司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三诺
生物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三
诺生物股份总数的 25%。
4. 公司控股股东李少波、车宏莉:截至 是 不适用
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未控制任何与三诺
股份存在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
或其他经营实体,未经营也没有为他人经
营与三诺股份相同或类似的产品或业务;
本人与三诺股份不存在同业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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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因张宇离职,更换为王彦肖,已履
行相关备案程序。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2015 年度,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
项及整改情况 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15 年 1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
出具了《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责令暂停新开融资融券客户信用
账户 3 个月措施的决定》证监会[2015]
1 号),指出我公司存在向在公司及与公
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
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的
客户融资融券、违规为到期融资融券合
约展期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采取有
效措施进行了认真的整改,并按时报送
了整改报告。
2、2015 年 1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
出具了《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证监会
[2015]14 号),就我公司从事投行项
目中的有关问题,要求有关负责人到中
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接受
监管谈话。
本保荐机构进行了认真的整改:组
织投行部门员工加强业务学习,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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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项目执行质量,增强对监管规定理
解的深入性及全面性,避免在后续工作
中再次出现类似问题。
32015 年 3 月 11 日,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向本保荐机构
保荐的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章源钨业”)出具了《关于对
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
事项违规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
[2015]第 21 号),指出章源钨业董事
会未在 2 月底前审议并披露公司年度资
产减值议案,违反了《中小企业板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0 号: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的规定,要求章源钨业董事会
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
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42015 年 8 月 13 日,陕西证监局
向本保荐机构保荐的西安天和防务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和防
备”)出具了《关于对西安天和防务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15]10 号),
指出天和防务在信息披露方面、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方面违反了相关规
定,决定对天和防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
监管措施。
52015 年 8 月 17 日,中国证监会
出具了《关于对李石玉、刘隆文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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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74 号),认
定本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李石玉、刘隆
文在保荐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项目中,对发行人的购销情况,发行
人与供应商、客户之间业务的真实性核
查不充分,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
2015 年 10 月 11 日,中国证监会出
具了《关于对钱伟琛、徐欣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2015]75 号),认定本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钱伟琛、徐欣在保
荐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开
发行可转债项目中,风险揭示不足、未
督促发行人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充
分披露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违反了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
四条有关规定。
本保荐机构进行了认真的整改:组
织相关人员分析问题原因、总结教训,
并组织投行部门员工加强业务学习,提
高专业判断水平,进一步提高项目执行
质量,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62015 年 9 月 17 日,江苏证监局
向本保荐机构保荐的江苏太平洋石英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英股份”)
出具了《关于对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
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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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5]18 号),指出石英股份于 2015
年 5 月 4 日收到东海县人民法院传票及
相关《民事诉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第 2 条、第 30 条、第 31 条的
规定,要求石英股份对存在的问题认真
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石英股份已按要求对上述问题进
行了自查,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并予
以落实完成。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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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王彦肖 刘东红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 02月 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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