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76 证券简称:宝莫股份 公告编号:2016-008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
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6年1月20日以传真或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于2016年2月3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参加会议董事8人,实际收到
有效表决票8份。会议由董事夏春良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转让公司控股子公司胜利油田康贝油气工
程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该决议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转让公司控股子公司胜利油田康贝油气工程有限公司51%
的股权。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
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山东宝莫
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公司控股子公司胜利油田康贝油气
工程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宝莫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受让Rally Canada
Resources Ltd.股权的议案》
该决议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宝莫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受让康贝国际(香港)有限公
司持有的Rally Canada Resources Ltd.24%的股权。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
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山东宝莫
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宝莫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受让Rally
Canada Resources Ltd.股权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对广东宝莫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该决议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各股东按原出资比例将广东宝莫注册资本从5,000万元增
加至10,000万元,其中公司增资3,000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
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山东宝莫
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广东宝莫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增资的公
告》。
四、审议通过《关于设立投资公司的议案》
该决议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10,000万元在北京设立投资公司。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
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山东宝莫
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投资公司的公告》。
五、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该决议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由于公司董事变更,同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调整为夏春良先生、
王杰祥先生、杜斌先生、徐志伟先生四名董事组成,夏春良先生为主
任委员。
六、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
该决议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表决结果,同意聘任张扬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同本
届董事会任期。
简历详见附件。
七、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决议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为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责权
利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促使其有效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保障
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同意公司修订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详见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六年二月三日
附:
张扬先生:1970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工程硕士、
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1992 年参加工作,历任胜利油田外事
外经处经济师,东营胜利油田聚合物二分厂经营管理部主任、长安集
团企管法规部主任、宝莫股份副总经理、董事。现任本公司董事会秘
书、宝莫(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东营宝莫环境工程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新疆宝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
张扬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张扬先生直接持有胜利油田长安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份 82.4478 万股,持股比例 1.32%,胜利油田长
安控股集团占公司股权比例为 21.48%,张扬先生通过胜利油田长安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735,240 股,占公司股权比例
0.28%。
张扬先生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无任何关联关系,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