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海机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16年2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2-04 09: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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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黄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完

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

和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研发总监、后勤总监、

行政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认为适用本制度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原则:

(一)责权利对等及按绩取酬的原则;

(二)薪酬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的原则;

(三)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负责薪酬管理、考核和监督

的专门机构。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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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贡献以及其他相

关企业相似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政策与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决

策;

(二)研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标准和方案,

向董事会提供决策意见和建议;

(三)审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并提请董

事会决策;

(四)负责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或委托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三章 薪酬的确定

第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一)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的非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标准为 6000 元/

月,按月度支付,除此以外不再公司享受其他收入、社保待遇等;独

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

《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内部董事,按照其所兼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职务对应

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或津贴。

(三)内部监事(含职工监事),按照公司内部薪酬制度,以其

在公司内的实际职务(岗位)领取薪酬。

(四)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年薪水平与其承担的责任、风

险和经营业绩挂钩。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为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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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年薪主要考虑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不

进行考核,按月发放;

2.绩效薪酬以其签订的年度目标责任书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

业绩相挂钩,年终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评定后一次发

放。

3.具体薪酬标准为:总经理年薪 50 万元;副总经理年薪 40 万元,

其中蒋强华副总经理 50 万元;董事会秘书、总监 30 万元。

第七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政府奖励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

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金、奖励等。

第四章 薪酬的管理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经营计划,组

织、实施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经营绩效的考核工作,并对薪酬制度

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下列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从基本工

资、绩效奖金中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 经营年度结束后,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高级管理人

员的述职,按岗位绩效评价标准,综合财务、人力资源等相关职能部

门出具的年度数据,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评定。

第十一条 根据岗位绩效评定结果及考核办法规定,由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审议并通过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由公司人事

部门和财务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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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两个以上职务,基本薪酬以较高职

务标准发放,绩效薪酬分别考核发放,兼任分、子公司或参股、实际

控制单位职务的,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除津贴外的薪酬。

第五章 约束机制

第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的任何一种,

则不予以发放年度绩效工资: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收到公司内部严重警告以上

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

(四)高级管理人员由于个人原因擅自离职的。

第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

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对因工作不力、决策失误造成企业资产重大损失或完

不成经营管理目标任务的,公司应视损失大小和责任轻重,给予经济

处罚、行政处分或解聘职务等处罚。

第十六条 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可以提议变更激励约束条件甚至终止该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可能的变化包括:

(一)市场环境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变化,严重影响公司经营;

(二)因不可抗力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三)国家政策重大变化影响年薪方案实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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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的重大变化。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的约束机制参考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机制

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报经董事会同意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今后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

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连云港黄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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