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黄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及《连云港黄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
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事项
经审阅高俊芳、张友奎、刘景晔、张晶、蒋强华、鞠长军、万里明、王群、
赵志伟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未发现其
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
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所聘任人员资格
符合《公司章程》及监管部门关于公司相关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相关
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
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
展。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聘任高俊芳女担任公司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张
友奎、刘景晔、张晶、蒋强华、鞠长军、万里明为公司副总经理,王群为公司研
发总监,赵志伟为公司后勤总监。
二、关于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薪酬制度事项
为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责任权利相匹配的激励约束机制,合理确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及支付方式,根据《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制定了《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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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我们认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管理制度》结合了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激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工
作热情,进一步促使其勤勉尽责,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经营效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制定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制
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并将相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三、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变更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是根据重大资产重组后公司主营业务和发展方向的重大变化,从提升募集资
金使用效率出发而做出的审慎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变更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充
分考虑了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的现实需要,是公司董事会面对公司经营实际做出的
选择,顺应了公司的业务发展变化,有利于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本次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变更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暨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的决定,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事项
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是基于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实际运营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的情况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改善子公司资产结构,增强业务发
展能力,推动公司长期的可持续发展。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长春长生
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并审阅公司相关材料,我们认为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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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和闲置募集资金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在保障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滚动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10
亿元的自有闲置资金和不超过12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购买安全性高、流
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的现
金管理收益,公司使用的闲置募集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
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
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
投资理财产品的决定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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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连云港黄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
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徐泓 马东光 沈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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