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叶珠宝: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2-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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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6]C0012 号

致:金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叶珠宝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16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 贵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金叶

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

会决议》”);

2. 贵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金叶

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公告》(以下简称“《监事会决

1

议》”);

3. 贵公司分别于2016年1月19日、2016年1月21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网站的《金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和《金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补充更正暨再次通知公告》(以下合称“《股东大会通知》”);

4. 股东名册、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和授权委托书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

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

集。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

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

有: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

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6

年2月3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南银大厦19层公司

2

总部会议室如期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

间、地点一致。

4. 除现场会议外,贵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2月3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2月2日15:00至2016年2月3

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朱要文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016年1月29日(星期

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

东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

表贵公司股份674,234,483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63.494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另外,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2人,代表贵公司股份550,541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0518%。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包括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3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和其他人员

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均作

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

会就中小投资者(除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经查验贵公司提供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

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议案和表决情况如下:

1. 《关于董事会换届推选董事的议案》

1.1 推选朱要文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674,234,4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63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7050%。

1.2 推选张金铸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674,234,4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63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7050%。

1.3 推选周汉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674,234,4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63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7050%。

1.4 推选赵国文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674,234,4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63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7050%。

1.5 推选何小敏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674,234,4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63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7050%。

1.6 推选汪洋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674,234,4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63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7050%。

2. 《关于董事会换届推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2.1 推选纪长钦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674,234,4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63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7050%。

5

2.2 推选胡凤滨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674,234,4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63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7050%。

2.3 推选夏斌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674,234,4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63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7050%。

3. 《关于监事会换届推选监事的议案》

3.1 推选孙旭东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674,234,4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63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7050%。

3.2 推选杨敬平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674,234,4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63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7050%。

4. 《关于公司更名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74,299,3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80%;反对 485,6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0%;弃权 0 股。

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2,69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7438%;反对 485,641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562%;弃权 0 股。

5.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应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674,299,3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80%;反对 485,6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0%;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2,69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7438%;反对 485,641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562%;弃权 0 股。

6. 《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74,299,3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80%;反对 485,6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0%;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2,69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7438%;反对 485,641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562%;弃权 0 股。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

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均进行了表决(其中第 1

项、第 2 项和第 3 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表决方式),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8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金 俊____________ 黄晓静____________

李 威____________

2016 年 2 月 3 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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