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29 证券简称:强力新材 公告编号:2016-010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州
春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懋贸易”)现办公所用房产系钱晓春、管
军、钱彬共同所有,春懋贸易 2010 年 6 月起一直以租赁方式使用该处房产。鉴
于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限已于 2016 年 1 月 9 日到期,现
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钱晓春先生、管军女士及其子钱彬先生续签《房
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二年,房屋租赁金额 72,000.00 元/年。
2、根据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关联方的认定标准,钱晓春先生、
管军女士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为公司董事,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
董事钱晓春、管军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针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
意见和独立意见。
4、根据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规和自律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姓名:钱晓春
与公司关系:钱晓春先生现持有公司 24,721,320 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比例为 30.98%,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关
联方。
姓名:管军
与公司关系:管军女士现持有公司 16,187,621 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
例为 20.29%,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为公
司的关联方。
姓名:钱彬
与公司关系:钱彬先生现持有公司 3,588,000 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
例为 4.50%,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钱晓春先生、管军女士之子,为公司
的关联方。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春懋贸易拟与钱晓春先生、管军女士、钱彬先生续签《房屋租赁合同》,主
要内容如下:
1、房屋租赁合同主体:出租方:钱晓春、管军、钱彬(甲方)
承租方:常州春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乙方)
2、出租房屋地址: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延政中路 2 号世贸中心 B1605
3、房屋面积:151.69 平方米
4、租赁期限:2016 年 1 月 10 日至 2018 年 1 月 9 日
5、租金及缴纳期限:乙方每年向甲方缴纳租金人民币 72,000.00 元整,甲方
出具房屋租赁发票。
本次房屋租赁合同将在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签署。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此次交易的租赁价格根据所租房屋所在地的市场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实
行市场定价,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
司合法利益及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春懋贸易向公司股东钱晓春先生、管军女士、钱彬先生租赁办公楼,是为了
满足春懋贸易日常工作办公地点的需求。
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春懋贸易的稳定经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
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
六、近十二个月内公司与钱晓春先生、管军女士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 2014 年 1 月 10 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015 年公司总共向钱晓
春先生、管军女士及其子钱彬先生支付房屋租赁费人民币 72,000.00 元整。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出具独立意见:有关
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有关交易是经过公平协商,并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达成
的,条款公平合理,并符合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八、备查文件
1、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
事前认可意见;
5、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强力电
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6、房屋租赁合同。
特此公告。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