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运作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
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关于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州春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懋贸易”)
向控股股东租赁房屋暨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事前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我们进
行了事前审查,我们认为春懋贸易向控股股东租赁房屋是基于春懋贸易日常办公
的实际需要,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该项
关联交易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也将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将《关于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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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房屋租赁暨关
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丽花(签字) 狄小华(签字)
杨 立(签字) 程贵孙(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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