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石化: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6年2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2-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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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规范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管

理,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

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

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财务数据以及正在策划、编制、审批和披露期间的重大

事项。

第四条 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

责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

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五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的报送要求,公司相关

部门应拒绝报送。

第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的,应

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向特定外部使用人报送定期财务报表和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原则

上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和临时公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和流程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

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

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

露程序。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

期报告、临时 报告编制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

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相关重大事项正式公开披露前,不

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漏相关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座谈等。

第九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

外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十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

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公司应当提示报

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

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外部单位及个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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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报项目、银行贷款、咨询项

目等事项时, 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承诺函,保证不对外披露或泄漏有

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并将外部单位

和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十二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

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十三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

并发放《保密提示函》,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

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所承担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

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

托从事证券服 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

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

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

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

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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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

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

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

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

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

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七条 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

或协助填报数据部门负责人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的合法性负责。

第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和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信息报送人员应当督促外部单位及其工作

人员在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披露或泄露时,应立即通知

公司,公司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披

露。

第十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

中不得使用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若外部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其

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

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的重大

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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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 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

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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