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石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6年2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2-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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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

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提高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

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

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

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

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由于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

确履行职责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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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其

行政责任、经济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在报告期内

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业绩

预告或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中的实际数据

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年报信息披露存在其他重大错误等情况,或

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

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三)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

理解释的;

(四)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

重大差错的。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各部门、分公司的负责人,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负责人,公司财务、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

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惩前毖后、有错必究的原则;

(四)责任、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五)责任轻重与主观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六)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追究责任时由公司证券事

务办公室会同财务部、审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

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认真调查核实,并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

级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部

门、分公司、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

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干预调查工作。

第八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

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

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 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

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

人的责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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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当

按其职责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直

接责任;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提供的

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直接责任人外,董事

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

监、财务部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年报

内容与格式准则、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等规范性文件,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公司

内部控制的其他相关规章制度,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

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照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规程办事,造成年报信

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过程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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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

他不良影响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

处罚:

(一)违法违规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且事故原

因确系个人 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调查人的;

(三)阻挠、干扰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拒不按照公司董事会的要求纠正错误的;

(五)拒不执行公司董事会按规定程序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

者免于处罚:

(一)责任人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并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

重大差错的;

(四)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的。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

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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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进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

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五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行政责任: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讨、通报批评、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调离工作岗位、停职、降职、降

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等。

(二)经济责任:降薪、一次性经济处罚(罚款)、没收违法

违规所得、责令赔偿给公司造成的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还应

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决定采取

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对责任人进行一次性经济处罚的,具

体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节确定。

第十八条 被追究责任者对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后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公司董事会

复议一次。申诉、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

理错误、失当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纠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

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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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和修订。

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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