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石化: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一)

来源:深交所 2016-02-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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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江苏高

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阅

读了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的立场,对于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根据《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相关

的会议资料和文件,经过充分讨论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是

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及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2、公司上述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3、本次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没有超过六个月,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

序均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

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6,577.08 万元置换先期投入募投

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根据《关于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公告》相关的会议

资料和文件,经过充分讨论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是在不影响公司正常

经营的情况下,公司计划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保本型的短期理财产品的投资,

是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所以,我们同意公司以不超过八千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的短期理

财产品。

独立董事: 张继彤 史 勤 林西平

2016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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