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300400 股票简称:劲拓股份 公告编号:2016-008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951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深圳市劲拓自动
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7.6 元,共计募集资金为人
民币 152,000,00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32,162,476.45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 119,837,523.55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
出具瑞华验字[2014]48170009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已于 2014 年 10 月 30 日分别与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
以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建安路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的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
称“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 2014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 告》(公告编号:
2014-012)。
二、募集资金专户变更情况
1、已履行审批程序
2016 年 1 月 2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
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将公司存放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的募集资金专
户的全部募集资金变更至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泰然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
专户,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及兴业证券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 2016 年 1 月 23 日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06)。
2、募集资金专户变更情况介绍
2016 年 1 月 27 将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的募集资金专户以活期存
款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余额及利息共计人民币 10,394,821.95 元转入至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泰然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公司亦将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湖支
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拟转出情况安排如下: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存放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的定期存单共计 3 笔,
且上述 3 笔存单存放的募集资金金额均为人民币 3,000 万元,存单的开户日期均为 2015 年 11
月 3 日;其中两笔存单期限均为 3 个月,利率均为 1.40%;另一笔存单期限为 6 个月,利率
为 1.65%,且该笔存单将于 2016 年 2 月 3 日后提前解除。公司待上述募集资金及利息完全转
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后,公司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募集
资金专户进行注销,原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将同时失效。
公司与兴业证券以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建安路支行签署的用于“研发中心建设
项目”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做变更,原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的三方监管协议》继续
有效。
三、本次重新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016 年 2 月 3 日,公司与兴业证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泰然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为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分行泰然支行,丙方为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9100155200003028,
截至 2016 年 01 月 27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10,394,821.95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SMT 焊
接设备及 AOI 检测设备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在原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的
募集资金共计 3 笔,其中,两笔定期存单均为 3,000 万元,开户日期均为 2015 年 11 月 3 日,
期限均为 3 个月;另一笔定期存单为 3,000 万元,开户日期为 2015 年 11 月 3 日,期限 6 个
月,该笔存单将于 2016 年 2 月 3 日后提前解除。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均于 2016 年 2 月 3 日到
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
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
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
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
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秋芬(身份证号码:132903197109034126)、徐长
银(身份证号码:321281198308207456)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
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
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
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
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及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
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
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
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2 月 3 日